在长春市一起备受关注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委托人受雇担任非法集资门店店长,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涉案金额718万余元,涉及投资人员67人,造成经济损失330万余元,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额巨大,面临较重刑事处罚。此时,北京天驰君泰(长春)律师事务所的李鹤律师介入了此案。
李鹤律师执业至今,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上百件,深耕刑事辩护领域,成功办理众多刑事案件,其中多起案件实现撤案、不起诉、缓刑、减刑等良好辩护效果。在面对这起复杂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时,他迅速开展深度辩护工作。
首先,李鹤律师全面复盘案件事实,细致审查审计报告、银行流水、投资人笔录、同案供述等核心证据,厘清了委托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发现委托人仅为门店执行者,未参与决策、集资款管理及分红,作用显著小于上层人员。这一发现为后续的辩护工作奠定了基础。接着,李鹤律师锁定核心减轻情节,重点论证委托人系主动到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在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同时梳理其自愿认罪认罚、全额退缴违法所得、主动赔偿集资参与人损失、取得部分投资人谅解等关键从轻情节。
在掌握了这些关键信息后,李鹤律师向法院提交了系统的辩护意见。他结合非法集资案件量刑指导意见,强调委托人主观恶性小、积极挽损、悔罪态度诚恳,请求依法减轻处罚。为了能让委托人获得更有利的判决结果,李鹤律师还积极推动挽损与谅解工作。他积极协调家属筹措资金,协助委托人全额退缴违法所得,并与部分投资人沟通协商,取得书面谅解,为从轻处罚奠定坚实基础。
最终,检察院建议量刑2年4个月,罚金10万,经过李鹤律师的不懈努力,法院充分采纳了他的辩护意见,认定委托人构成从犯、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赔并取得谅解,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和罚金都大幅减少。李鹤律师在这起数额巨大的非法集资案件中,成功认定从犯与自首两大核心减轻情节,推动全额退赔与谅解,实现大幅从轻量刑,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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