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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请求解散公司遭拒,律师助力公司维持正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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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1 · 1323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杨静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6年
律所: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19202011258437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5015495457
案例展示:-
律师优势:会外语,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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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股东郑某因与另一股东矛盾激化,认为公司经营困难,请求解散东莞市XX公司。律师杨静在庭审中,通过提交租赁合同、交房租及水电费记录等证据,证明公司仍在正常经营。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未达到司法强制解散的法定条件,驳回了原告的诉请,体现了律师对案件事实的精准把握和有效辩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郑某主张公司股东之间发生严重冲突,致使公司在股东会层面无法形成统一决议,自己更是被完全排除在公司日常管理之外,无法掌握公司财务信息,股东权利受到严重损害。

面对原告来势汹汹的诉讼,杨静律师临危受命,成为被告东莞市XX公司及第三人林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静律师自2020年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宗,在公司法律事务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她深知,在这场公司解散纠纷中,关键在于证明公司目前并不符合司法强制解散的法定条件。

庭审中,法官归纳的争议焦点为:某公司是否符合司法强制解散的法定条件。杨静律师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知识,运用精准的证据论证技巧,当场瓦解了原告的论证。她向法庭提交了租赁合同、交房租及水电费记录、缴税截图、每月工资发放截图、采购订单及购销合同等一系列证据,清晰地展示了公司目前仍在正常经营,有稳定的合作客户。针对原告提出的公司人合性丧失、经营困难的观点,杨静律师指出,公司虽连续两年以上未召开股东会,但股东之间通过微信进行了沟通,不能仅基于既往事实否定未来公司召开股东会、形成有效决议的可能性。

原告代理人坚持认为公司已陷入僵局,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损。然而,杨静律师冷静回应,强调目前并没有证据显示公司继续存续必然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也没有证据证明第三人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并且,公司其他股东表示希望并愿意通过内部股权转让、公司回购股权等方式解决问题,这些途径既可以保持公司的营运价值,也不必然导致原告作为股东利益受损。

在杨静律师的有力辩护下,原告代理人一时语塞,陷入沉默。这一反应间接证明了杨静律师辩护策略的有效性。

最终,法院采纳了杨静律师的观点,认为某公司目前并不属于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的情形,尚未穷尽其他救济途径解决矛盾,股东之间应充分沟通、打破僵局。因此,驳回了原告解散公司的诉请。

虽然本案已经有了判决结果,但杨静律师也为公司未来可能出现的情况做好了准备。她告知公司,若股东之间的矛盾再次激化,可通过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股东沟通等方式,预防类似纠纷的再次发生。这一安排为公司的稳定运营保留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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