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案件中,执行异议的提出与审查往往是决定当事人权益能否得到保障的关键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以及《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当满足特定条件时,当事人有权排除对不动产的执行。2023年开始执业的王世奇律师,凭借其在执行领域积累的经验,成功抓住了这一程序机会,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
王世奇律师接案后,第一时间对案件相关材料进行了细致查阅。自2023年执业以来,他已承办各类案件逾200件,在合同、企业破产等领域有丰富经验,对于执行异议案件也有深入研究。他注意到,异议人与原审被执行人在2021年XX月X日就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房屋以640980元出售给异议人,且在2025年X月X日,原审被执行人向异议人出具了《收据》。然而,2025年X月XX日,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包括案涉房屋在内的房屋。
2026年X月X日,王世奇律师向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提交执行异议申请,请求中止对房屋的执行并解除保全措施。他指出,首先,异议人与原审被执行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且签订时间早于法院查封时间,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中排除执行的条件。其次,在法院查封前,异议人已接收了原审被执行人交付的钥匙并办理了房屋装修的前期准备工作,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最后,非因异议人自身原因,而是由于案涉项目迟迟未办理验收,导致商品房不符合登记条件,所以未办理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
法院初步审查后,于2026年X月X日回复称,需要进一步核实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王世奇律师在2026年X月X日补充提交了异议人多次请求原审被执行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聊天记录、催告函等证据,同时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强调异议人符合排除执行的法定条件。
经过再次审查,2026年X月X日,法院最终作出决定,支持了王世奇律师的请求,解除了对房屋的查封。王世奇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维护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其在执行领域的专业能力和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