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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迷信诈骗案不批捕,集资诈骗主犯获缓刑,法院咋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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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0 · 1930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孙伟伟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633人 执业8年
律所: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702201811032886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8306481889
案例展示:37个
律师优势: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孙伟伟律师,致力于刑事业务,擅长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刑事合规等业务领域,担任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市南区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委员,企业合规师(高级)。先后参与办理大量刑事案件,有丰富的刑事业务办案经验。参与办理的案件中,不乏有在全省、全市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重大贪污受贿案件,疑难复杂案件等。 曾参与赵某某等47人组织、领导、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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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个是利用封建迷信诈骗,入罪率高、取保难度大;另一个是集资诈骗,涉案金额巨大,主犯缓刑适用概率极低。这两起刑事案件,法院最终都有出人意料的判决。背后的原因到底是什么呢?

封建迷信诈骗案:不批捕侦查阶段终结

在司法实践中,利用封建迷信实施的诈骗类刑事案件是从严从重打击的对象。这类案件侵害群众财产安全、扰乱社会秩序,入罪率高,一旦罪名成立,根据涉案金额不同,会面临三年以下至十年以上不等的有期徒刑

本案当事人因涉案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随后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这类案件涉及被害人众多、涉案资金往来复杂、言词证据占比高,案件定性争议大,司法政策又从严把控,在审查逮捕阶段实现不批捕、取保候审,乃至推动案件在侦查阶段终结,辩护难度极高。

争议焦点一: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法院查明,当事人收取财物后,确实按照其陈述的内容提供了相应的民俗服务,并未将财物非法据为己有、肆意挥霍、携款逃匿,也未将财物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抽逃转移资金逃避返还。原告主张当事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诈骗罪。被告辩称,双方之间的财物往来系基于民俗服务的等价有偿对价支付,自己主观上是提供服务获取报酬,而非无偿占有被害人财物。法院认为,诈骗罪是目的犯,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必须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不能仅凭资金无法返还、被害人报案等客观结果进行客观归罪。本案中当事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符合诈骗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争议焦点二:是否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

法院查明,当事人并未虚构自身能力、虚构事件发展走向与结果,仅基于民间传统民俗提供祈福、化解等常规民俗服务,未编造虚假的灾祸事实、未虚构能够改变既定结果的虚假能力。原告主张当事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被告辩称,自己仅基于民间传统民俗提供服务,未实施诈骗行为。法院认为,诈骗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且该欺骗行为达到了使一般人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诈骗行为。

争议焦点三:被害人是否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法院查明,被害人处分财物并非基于行为人的欺骗行为,而是基于自身的封建迷信信仰、对民俗服务的自愿付费、对未来风险的心理慰藉需求,其对财物交付的性质、用途具有完全清晰的认知。原告主张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被告辩称,被害人是自愿交付财物,并非因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法院认为,诈骗罪的成立要求被害人处分财物必须是基于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产生的错误认识,即欺骗行为与财产处分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刑法上的直接因果关系。本案中被害人并非因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不符合诈骗罪的因果关系要件。

最终,法院采信了被告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为当事人办理了取保候审,案件在侦查阶段依法终结,当事人未被移送审查起诉,彻底免除了刑事追责的法律后果。

集资诈骗案:主犯缓刑

这是一起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影响重大的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属于国家重点打击的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被认定为涉案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核心主犯,涉案金额超二百万元,造成投资人实际经济损失超二百万元,涉及投资人数近七十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的涉案情节已达到非法集资犯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标准,法定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实践中同类案件量刑普遍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且主犯适用缓刑的概率极低。

争议焦点一: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法院查明,当事人将集资款主要用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仅因经营不善、市场风险等客观商业原因导致集资款无法返还,无挥霍、转移、隐匿资金、逃避返还等行为。原告主张当事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辩称,自己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集资诈骗罪。法院认为,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核心界限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必须严格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不能仅凭集资款无法返还的客观结果进行客观归罪。本案中当事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争议焦点二:是否使用了诈骗方法

法院查明,当事人在集资过程中,仅对投资收益、经营前景存在一定的商业夸大宣传,未虚构根本不存在的投资项目,未隐瞒资金的真实去向,核心经营信息真实透明,投资人对投资风险具有明确认知。原告主张当事人使用了诈骗方法非法集资。被告辩称,自己的宣传行为不构成“使用诈骗方法”。法院认为,集资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客观上必须实施了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行为,且该诈骗行为与投资人交付集资款之间具有刑法上的直接因果关系。本案中当事人的宣传行为与集资结果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争议焦点三:是否符合非法集资“四性”特征

法院查明,当事人的融资行为不符合非法集资的公开性、社会性特征,仅在亲友、单位内部等特定范围宣传,集资对象均为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原告主张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非法集资犯罪。被告辩称,自己的行为不具备非法集资的特征。法院认为,集资诈骗罪作为非法集资类犯罪的重罪,必须首先满足非法集资的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大核心特征,缺少任一特征,均不构成非法集资类犯罪,更不成立集资诈骗罪。

最终,法院全面采纳了被告的辩护意见,在法定刑幅度内对当事人最大限度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成功打破了涉众型金融犯罪主犯案件缓刑适用的实践壁垒。

法律建议

这两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遇到类似的案件,一定要及时找专业律师介入。在生活中,涉及民俗服务和集资活动时,要保留好相关证据,比如沟通记录、资金往来明细等。对于集资活动,要仔细审查对方的资质和项目的真实性,不要轻易相信夸大的宣传。如果不幸陷入纠纷,要客观准确地向律师和办案机关陈述事实。

写在最后

这两起刑事案件,一个成功避免了刑事追责,一个让主犯获得了缓刑判决。代理这两个案子的,是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的孙伟伟律师。孙伟伟律师深耕刑事辩护8年,执业以来办理刑事案件超过500件。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她在这两个案子中一眼看出了关键问题所在。她从复杂案情中提炼关键焦点,精准制定辩护方案,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优结果。这就是这两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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