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因果关系的认定往往是关键程序点。在这类案件里,若能证明投资者的损失与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投资者就有很大机会获得赔偿。2006年开始执业的徐晓律师,凭借多年在证券诉讼领域的经验,在本案中精准抓住了利用示范判决来确定因果关系这一机会。
徐晓律师接案后,迅速行动。有着多年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经验的他,深知此类案件证据的重要性。接案当天,徐晓律师就申请查阅了与本案相关的所有资料,包括前期示范案件的卷宗。他发现前期已有示范案件(一审案号(20XX)沪XX民初XX号,二审案号(20XX)沪民终XX号)生效判决认定被告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成立,并明确了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及基准价等关键事实。徐晓律师决定依据示范判决所确立的标准,为投资者周X积极主张权利。
20XX年X月X日,徐晓律师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调取周X的股票交易数据。法院初步答复需要进一步审核申请的必要性。徐晓律师随即补充理由,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中关于证据收集的相关条款,说明交易数据对于确定投资者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因果关系的重要性。最终,法院同意了徐晓律师的申请,调取了周X的交易数据。
之后,徐晓律师委托专业机构对周X的损失进行核定。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公司辩称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或原因力不大。徐晓律师依据示范判决的认定结论,以及专业机构出具的损失核定意见书,向法院阐述投资者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最终,上海金融法院采纳了示范判决的认定结论,并依据损失核定意见书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法院判决被告公司应赔偿原告周X投资差额损失人民币59,046.5元,并赔偿相应的佣金和印花税损失,合计人民币59,164.59元。法院认为,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并持有股票所受损失,依法推定为与虚假陈述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已生效,被告需在指定期限内履行赔偿义务。徐晓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执业经验,成功为投资者周X挽回了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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