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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结算下浮率争议陷困局,律师精准抗辩破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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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09 · 1584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杨龙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9年 职务:主任
律所:广东行诚(吴川)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08201710812126
擅长领域:建设工程纠纷
咨询电话:13030179365
案例展示:-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杨龙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本科、研究生。2021年度湛江市全市优秀律师,2021-2022全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2022湛江律师辩论大赛优秀辩手、2022-2023全市律师行业优秀党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入库个人管理人、广东省律师辩论团团员。杨龙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具有丰富的辩护经验,成功办理过多起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等刑事案件。同时深耕建设工程领域,是湛江市多项重大工程项目法律顾问,办理过多起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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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工程款结算下浮率争议仲裁案中,申请人主张“工程款不下浮”,给被申请人带来巨大困扰。杨龙律师通过全面梳理证据、精准制定策略、有力庭审抗辩,成功驳回申请人请求。本文将深度拆解其破局思路,为类似案件提供借鉴。

聚焦核心矛盾,明确争议焦点

工程款结算下浮率争议仲裁案里,杨龙律师接受被申请人委托后,迅速聚焦案件核心矛盾。申请人以相关政府函件及会议纪要为由,主张工程款“不下浮”,这是否具有合同及法律依据成了关键。通过全面梳理案卷材料,杨龙律师明确了本案的三大争议焦点:《补充协议》是否变更了原《总承包合同》约定的下浮率结算条款;广东省某厅函件及某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中“进度款不下浮支付”是否等同于“结算款不下浮”;申请人主张的“合同价款变更”是否违反《招标投标法》相关强制性规定。正是这种对核心矛盾的精准把握,为后续的破局奠定了基础。

系统梳理证据,制定有效策略

杨龙律师团队对涉案全部证据进行了系统梳理,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招标文件及《总承包合同》明确约定工程款计算需适用下浮公式,下浮率7.945%是中标文件核心内容,属于合同实质性条款。《补充协议》签订目的是解决原合同“形象进度付款”与地方财政“按单价计量支付”的矛盾,其附件仍明确承包人费用按原下浮公式计算,申请人在协商过程中也未对下浮率提出异议。联合体内部施工合同也印证了申请人知晓并认可下浮结算约定。同时,广东省某厅函件无变更合同的法律效力,某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中“进度款暂不下浮”是临时措施,后续会议明确“结算按原合同执行”,且该会议未邀请申请人参与,不构成对合同的变更。此外,申请人主张的“不下浮”变更违反《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应属无效。通过这样的证据梳理和策略制定,为庭审抗辩提供了有力支撑。

仲裁庭审抗辩,赢得最终胜利

在仲裁庭审中,杨龙律师围绕上述证据及法律依据,提出了核心抗辩意见。他指出原合同及补充协议均未取消下浮率约定,申请人混淆了“承包方式变更”与“结算标准变更”,补充协议未对下浮率作出实质性修改。进度款支付方式与结算标准是不同的法律概念,政府文件中“进度款暂不下浮”不能推导出结算时无需下浮的结论。申请人主张的合同变更违反《招标投标法》强制性规定,该变更行为无效,应按中标合同约定的下浮率结算。而且前21期进度款均按下浮率支付,申请人长期未提出异议,印证了双方对下浮结算的共识。最终,广州仲裁委员会采纳了杨龙律师的全部抗辩意见,驳回了申请人的全部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

实操建议:

1.签订合同时,对于结算条款要明确具体,像下浮率等关键内容要在合同中清晰表述,避免模糊不清引发争议。

2.遇到政府函件或会议纪要时,要仔细分析其性质和效力,判断是否能作为变更合同的依据,不能盲目认为其具有变更合同的效力

3.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付款凭证等证据要妥善保存,这些证据在后续可能成为证明双方共识的关键。

4.当发生合同争议时,要及时委托专业律师,律师可以通过全面梳理证据和法律依据,制定有效的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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