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是一名工程承包商。2021年3月到11月,他和某公司河南分公司签订了《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脚手架工程施工。期间,张某以该工地需要为由,向公司租赁了一批脚手架设备。然而,他却把这批设备用到了其他工地,或者归还了此前欠其他公司的设备,没用于约定工程。截至案发,未用于约定工程的设备价值约200余万元。后来张某离开工地时,既没清点场地设备,也没告知部分设备已用于别处。公司一气之下,以合同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就在张某陷入绝望时,他找到了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的李鉴春律师。李鉴春律师自2009年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在刑事辩护领域深耕多年,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0余件,尤其擅长侵犯人身、侵犯财产等案件。他接下了这个棘手的案子。
李律师介入后,展开了一系列专业的辩护工作。首先,他全面核实证据,通过阅卷、会见张某,还调取了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把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过程和时间节点都梳理得清清楚楚,还原了事情的真实背景和因果关系。接着,他精准辨析张某的主观意图,指出张某虽然没把部分设备用在约定工地,但他一直在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都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没有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而且他撤离时没清点告知,也没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诈骗行为,更像是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然后,李律师明确刑民边界,主张这起纠纷本质上是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使用争议,属于民事范畴,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不该上升为刑事犯罪。最后,他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还附上相关工程合同、设备流转记录等证据线索,构建了“无非法占有故意+属于民事纠纷”的辩护体系。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李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法律干货提炼
这个案子教会我们:一是在签订合同后,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相关物品,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二是如果遇到类似的合同纠纷,要及时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比如合同、往来记录等,以便维护自己的权益;三是要正确区分民事违约和刑事犯罪,不要轻易给他人扣上刑事犯罪的帽子。
这起案件中,李鉴春律师凭借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成功为张某洗清冤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李鉴春律师是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也是周口师范学院经济管理系经济法学特聘讲师、河南法治建设法学专家智库专家、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他始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在复杂的案件中为当事人寻找转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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