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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起纷争,律师助力维权获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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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07 · 1978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泽宇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8年
律所:河北云阔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306201810052217
擅长领域:诉讼仲裁
咨询电话:15033799998
案例展示:59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流程化服务,收费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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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孙先生在公路上正常行走,没想到被刘先生驾驶的汽车撞个正着。刘先生撞人后竟驾车逃逸,孙先生受伤住院,本以为能从保险公司拿到赔偿,可保险公司却以刘先生逃逸属于免责情形为由,拒绝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这起交通事故瞬间让孙先生陷入了赔偿的困境,到底保险公司该不该赔?这背后又隐藏着怎样的法律争议呢?

孙先生被撞后,在河北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了一段时间。交警部门认定刘先生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孙先生无责任。孙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X0000元。一审法院审理后,确认了事故事实及责任划分,支持孙先生部分损失共计XXXX3元,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孙先生各项损失543X3元。然而,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保险公司上诉称,刘先生肇事逃逸,根据机动车商业第三者保险条款,属于免责情形,只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一审法院判决其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项下承担赔偿责任适用法律错误。孙先生和刘先生则辩称,保险公司没有尽到提醒义务,未对免责条款作出明确说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就在孙先生一筹莫展时,他找到了河北云阔律师事务所的李泽宇律师。李泽宇律师执业八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专注于民商事纠纷解决,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领域经验丰富。李律师介入案件后,仔细研究了保险合同和相关证据,发现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对于免责条款已经明确告知投保人,也无证据证实向刘先生尽到解释说明义务。

李律师抓住这个关键点,在法庭上据理力争。他指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在本案中,保险公司并未就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作出任何提示,所以免责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主张一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驳回了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这起案件给我们带来了重要启示:在购买保险时,一定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了解免责情形;保险公司也应尽到明确说明义务,否则可能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还有一起交通事故案例,于先生驾驶货车与被告XX驾驶的半挂货车发生碰撞,于先生不幸死亡。交警认定被告XX负次要责任,于先生负主要责任。于先生的家属将被告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李泽宇律师同样参与了此案,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家属部分损失。

通过这两起案例,给大家提几点实用建议:

第一,发生交通事故后,一定要及时报警并保护好现场,积极配合交警部门的调查。

第二,购买保险时,要认真阅读保险条款,对于不明白的地方及时向保险公司咨询,确保自己清楚了解保险责任和免责范围。

第三,遇到法律纠纷,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生活中,交通事故时有发生,遇到问题不要慌张。法律会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只要我们合理运用法律武器。如果您遇到上述问题,可以找河北云阔律师事务所李泽宇律师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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