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的世界里,一个看似不起眼的细节,可能就会成为扭转整个案件走向的关键。在工程款结算下浮率争议仲裁案中,一份看似普通的《补充协议》成了案件的关键所在。申请人依据相关政府函件及会议纪要,主张工程款“不下浮”,而这份《补充协议》是否变更了原合同约定的下浮率结算条款,成了争议焦点。这背后,是杨龙律师对案件的深入剖析和精准判断。
杨龙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拥有法学硕士学位。他是广东行诚(吴川)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同时还是广东省律师辩论团团员、第八届湛江市律师协会监事。这些身份不仅代表着荣誉,更意味着责任和专业的壁垒。作为律所主任,他要带领团队处理各类案件;作为辩论团团员,他需在辩论中展现专业素养;作为协会监事,他要监督行业规范。
在工程款结算下浮率争议仲裁案中,杨龙律师接受被申请人委托后,第一时间聚焦案件核心矛盾。他全面梳理案卷材料,明确争议焦点。随后,他的律师团队系统梳理涉案全部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招标文件及《总承包合同》明确约定工程款计算需适用下浮公式,《补充协议》虽对承包方式、付款方式进行调整,但未取消下浮率约定。联合体内部施工合同也印证了申请人知晓并认可下浮结算约定。政府函件和会议纪要中的“进度款不下浮”不能等同于“结算款不下浮”,且申请人主张的“不下浮”变更违反《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
仲裁庭审中,杨龙律师围绕证据及法律依据,提出核心抗辩意见。他指出原合同及补充协议均未取消下浮率约定,进度款支付方式与结算标准属不同法律概念,申请人主张的合同变更违反法律规定,前21期进度款均按下浮率支付也印证了双方对下浮结算的共识。最终,广州仲裁委员会采纳了他的全部抗辩意见,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
在刑事案件方面,杨龙律师同样有着出色的表现。在卢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一案中,他多次会见当事人,全面查阅案卷材料。经深入分析,他发现侦查机关认定卢某某构成组织卖淫罪的证据存在明显缺陷。在审查起诉阶段,他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建议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期间,他持续跟进,阐述辩护观点。最终,检察机关采纳其意见,对卢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杨龙律师在处理案件时,始终保持着冷静和克制。他不会被当事人的情绪所左右,也不会被巨大的利益诱惑。他深知法律是公正的,只有依据事实和法律,才能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权益。在他看来,法律不仅仅是条文,更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工具。他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在法律的道路上不断前行,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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