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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纠纷攻防:股东权益与公司存续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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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07 · 1916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马国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407人 执业8年
律所:山东盛雅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717201810044304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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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展示:-
律师优势: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擅长刑事辩护、一般民事诉讼,同时担理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理论功底扎实,专业知识丰富,形成良好的口碑,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了当事人的尊重与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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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原告蔡某提出两项上诉请求,一是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二是要求一、二审诉讼费由被告单县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蔡某认为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其提交多份裁判文书、公司决议、工信部门证明、拆除视频等证据,能证明公司已实际停业、无法经营,股东间丧失人合性,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损,符合司法解散条件。

被告单县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初始面临诸多不利事实。公司因政策改造拆除旧生产线,股东间就经营、补偿款等产生纠纷,且原告蔡某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了公司账户700000元。证据方面,若无法证明公司仍具备经营能力、治理机制未失灵,将对其极为不利。

代理律师马国选择从公司未达到“经营管理严重困难、股东会机制失灵”的解散标准,且存在股权转让等其他解决途径这一方向切入抗辩。针对原告认为公司已实际停业、无法经营的主张,律师指出公司虽拆除旧生产线,但不代表无法继续经营;对于股东间丧失人合性的观点,律师强调股东分歧可通过股权转让等途径解决,并非达到必须解散公司的程度。

二审庭审中,蔡某提交录音证据,主张公司资金被不当使用、股东矛盾激化。马国对该录音证据进行质证,认为该录音仅能体现经营决策分歧,不足以证明公司治理机制完全失灵。公司司法解散的核心是治理结构瘫痪,而本案中蔡某可依法自行召集股东会,说明公司治理机制未失效。

最终,法院采纳了被告方的观点。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蔡某负担。

从该案可以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准确界定公司经营状态,证明公司未达到必须解散的严重困难程度;二是强调纠纷解决的其他途径,如股权转让等,说明在未穷尽其他救济手段前不应轻易解散公司;三是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严格质证,指出其证据不足以支持解散公司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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