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单县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初始面临诸多不利事实。公司因政策改造拆除旧生产线,股东间就经营、补偿款等产生纠纷,且原告蔡某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了公司账户700000元。证据方面,若无法证明公司仍具备经营能力、治理机制未失灵,将对其极为不利。
代理律师马国选择从公司未达到“经营管理严重困难、股东会机制失灵”的解散标准,且存在股权转让等其他解决途径这一方向切入抗辩。针对原告认为公司已实际停业、无法经营的主张,律师指出公司虽拆除旧生产线,但不代表无法继续经营;对于股东间丧失人合性的观点,律师强调股东分歧可通过股权转让等途径解决,并非达到必须解散公司的程度。
在二审庭审中,蔡某提交录音证据,主张公司资金被不当使用、股东矛盾激化。马国对该录音证据进行质证,认为该录音仅能体现经营决策分歧,不足以证明公司治理机制完全失灵。公司司法解散的核心是治理结构瘫痪,而本案中蔡某可依法自行召集股东会,说明公司治理机制未失效。
最终,法院采纳了被告方的观点。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蔡某负担。
从该案可以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准确界定公司经营状态,证明公司未达到必须解散的严重困难程度;二是强调纠纷解决的其他途径,如股权转让等,说明在未穷尽其他救济手段前不应轻易解散公司;三是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严格质证,指出其证据不足以支持解散公司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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