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誉权纠纷起争端,被告委托律师应诉
原告因被告向公安机关报案指控其涉嫌强奸,在公安机关作出无犯罪事实的不予立案通知后,以被告报案后在周边散布相关事宜、造成其名誉权受损为由,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律师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被告委托贵州转折律师事务所的刘俊宏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应诉。刘俊宏律师有着丰富的履历,2014-2018年就读于贵州财经大学法学专业,毕业后有1年公司法务经验、3年刑事检察经验,自2023年10月开始律师执业生涯。
二、紧扣四要件,律师全面准备抗辩
刘俊宏律师接受委托后,针对本案核心的名誉权侵权认定问题展开全面应诉准备。他紧扣名誉权侵权需满足的侵权行为、名誉损害结果、行为人过错、因果关系四要件进行抗辩。明确被告报案行为系合法行使控告权,并非公然侮辱或诽谤,且被告未在任何渠道主动散布相关信息,原告亦无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散布行为;指出原告主张的名誉损害结果无实质证据佐证,村民对案件的关注源于公安机关依法侦查的司法程序,并非被告行为导致,二者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强调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仅代表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存在谎报案件的主观过错,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明知无犯罪事实仍恶意虚构;针对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和精神损害赔偿,提出侵权行为不成立的前提下,该两项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律师费系原告自行扩大的损失,应自行承担。
三、庭审质证辩论,清晰阐述抗辩理由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刘俊宏律师就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同时结合法律规定就本案争议焦点进行充分的法庭辩论。他凭借扎实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清晰阐述被告不构成名誉权侵权的抗辩理由,为被告据理力争。
四、法院审理判决,被告权益得以维护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实施了侮辱、诽谤等毁损原告名誉的行为,被告的报案行为系公民正当维护权利的合法行为。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存在散布行为及自身社会评价降低的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负担,被告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刘俊宏律师用专业能力为被告赢得了这场官司,再次展现了他在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的出色能力。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