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先生与王、李二人原本是合伙关系,他们一起以xx公司的名义承接了雄安新XX“综合管廊主体结构劳务施工”工程。2021年9月7日,三方签订了协议书借条欠条,约定把杨先生的776,096元投资款转为王的个人借款,李提供担保,还约定在付清工人工资和材料费后优先偿还。然而,之后被告却未按约定还款。杨先生实在没办法,便委托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的李超律师及徐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将被告告上了法庭。
李超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刻展开了工作。他全面梳理合伙期间的账目记录,把协议书借条欠条等关键证据固定下来,明确这是合伙关系清算后转化成的借贷法律关系。庭审时,被告王以“付款条件未成就”,也就是工人工资和材料费未付清为由进行抗辩。李超律师从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的角度出发,指出这个约定如果长期不成就,会让原告的权利无法实现,属于被告消极阻止条件成就。而且,被告还声称“被胁迫签字”,李超律师提交了完整的证据链,有力地驳斥了这个主张。同时,他围绕利息计算标准、保证责任等法律焦点进行了专业论证,就是为了确保原告的债权能得到充分主张。
在另一起案件中,XX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XX也遇到了麻烦。被告齐通过线上渠道与银行签订个人经营性贷款借款合同,借款136,000元用于企业经营。但合同签订后,被告未能按约偿还本息。银行委托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的徐律师、李律师(其中就有李超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被告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李超律师协助银行向法院申请了公告送达,还依法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成功冻结了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庭审中,他们清晰陈述案件事实、合同效力、违约责任的认定以及债权金额的计算依据。最终,法院缺席判决支持了银行的绝大部分诉讼请求。
还有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天津XX公司承建被告天津市XX公司分包的某医院手术部净化工程。工程完工结算后,被告长期拖欠部分工程款。原告委托李超实习律师等提起诉讼。被告提出“主体不适格”和“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李超律师通过当庭质证,让案外人公司出具书面说明,稳固了原告的诉讼主体地位。又系统梳理双方多年的合同及付款流水,证明诉讼时效应从被告最后一笔付款日起算,本案起诉未超时效。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律师的意见,支持了原告的核心诉求。
记住这几点:第一,签订合同一定要明确条款,避免模糊不清引发纠纷;第二,遇到纠纷要及时收集和固定证据,这对维护自己的权益至关重要;第三,要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知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在面对法律纠纷时,咱们不用害怕,只要找对专业的律师,积极应对,就有可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文案例由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李超律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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