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指控现场:三人团伙涉诈转移资金案开庭
在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的法庭内,一场关于三人团伙利用卡主取现转移涉诈资金的案件正在开庭审理。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4年5月,被告人刘X、刘、叶为获取非法利益,共谋为上游犯罪转移资金。刘负责对接“卡主”,叶负责现场望风监督“卡主”取现,刘X作为上线接收现金并向上转移,三人通过该方式转移涉诈资金共计124,450元,涉及多名被害人。此时,迟延蕾律师作为被告人叶的辩护人之一,以山东国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身份出席法庭,其多年积累的刑事辩护经验和承办多起刑事案件的实务积淀,让他在法庭上气场沉稳。
辩护人辩论环节:围绕关键要点各抒己见
辩护工作主要围绕犯罪数额认定、主从犯区分及量刑情节展开。针对刘X鑫,其辩护人提出现有证据仅能证实其经手部分资金,其他涉案款项不应计入其犯罪数额,且其具有自首、从犯、退赔谅解等情节,建议从轻处罚。针对刘X,其辩护人强调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属从犯,且具有自首、退赔谅解、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建议适用缓刑。而迟延蕾律师等作为被告人叶的辩护人,凭借其在刑事辩护领域突出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提出部分款项的上游犯罪事实不清,不应认定;叶仅负责望风,系从犯;具有坦白、退赔谅解、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社会危险性小,建议适用缓刑。
法院审理认定:综合考量作出公正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属情节严重。对于辩护意见,法院认定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刘X鑫作为组织者,应对全案犯罪数额负责。刘X鑫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且其到案后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刘、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刘具有自首情节,叶具有坦白情节,且二人均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部分被害人并获得谅解,确有悔罪表现。
最终判决结果:明确各被告人刑罚
综上,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刘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刘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预交)。被告人叶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预交)。迟延蕾律师凭借其专业的辩护,为被告人叶争取到了较为有利的判决结果,充分展现了其作为专业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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