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2015年陈XX负责某温泉度假中心装修工程,施工后仅获20万元工程款,去世后继承人催款无果诉至法院。一、二审认定某建总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发包人无需担责。继承人不服委托律师申请再审,核心争议是谁是实际合同相对方及发包人是否担责。
二、案件总结
福建省高院再审改判,认定陈XX与发包人某开成公司建立事实上合同关系,某开成公司应支付工程款,某建总公司不应担责。理由是项目印章由某开成公司员工管理,施工相关事务也由其人员负责,且某开成公司与某建总公司结算关系不能对抗实际施工人付款请求权。
三、律师价值
律师精准把握再审焦点,运用证据链重构事实,提交类案裁判文书,为当事人争取实质正义。将焦点锁定在实际合同相对方认定上,梳理关键证据还原发包人身份,引导合议庭关注法律适用统一,帮助当事人绕过无支付能力主体,实现债权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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