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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确认劳动关系,部分请求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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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4.30 · 1027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温兆阳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4年
律所:宁夏方和圆(盐池)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6403202210421579
擅长领域:建设工程纠纷
咨询电话:15296999680
代表案例:14个
律师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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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一案中,申请人请求确认父亲与第一、二被申请人在特定时间段存在劳动关系。但最终仲裁委基于事实与证据,仅支持了父亲与第二被申请人在部分时间段存在劳动关系,驳回了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申请人面临部分诉求失控的状态。
仲裁确认劳动关系,部分请求被驳回

一、仲裁案件受理与审理过程

温兆阳律师,自2022年开始执业,拥有宁夏大学学士学位,是宁夏方和圆(盐池)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吴忠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在这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案件中,申请人于2025年10月27日向XXX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后立案并依法组成仲裁合议庭。该委于2025年11月21日开庭审理,庭审中申请人追加被申请人及增加仲裁请求,又于2025年12月12日再次开庭。温兆阳作为第一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凭借其在民商纠纷领域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参与了庭审活动。

二、申请人请求事项及争议焦点

申请人请求依法确认其父亲与第一被申请人XXX公司自XXXX年7月19日至XXXX年10月7日存在劳动关系,同时请求确认与第二被申请人XXX公司在相同时间段存在劳动关系。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劳动关系的确认,需要依据相关事实和证据来判断。温兆阳律师在处理此类民商纠纷案件时,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要点,为被申请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

三、仲裁委裁决依据与结果

仲裁委经过审理认为,对于申请人主张的XXXX年9月至XXXX年10月4日之外的劳动关系,因缺乏事实依据及有效证据支撑,不予支持。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经仲裁庭合议后裁决:XXX与第二被申请人自XXXX年9月至XXXX年10月4期间存在劳动关系,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温兆阳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在案件中为第一被申请人进行了有效的代理,使得部分仲裁请求被驳回。

四、裁决后续权利与执行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温兆阳律师熟悉劳动争议相关的法律法规,能够为当事人提供全面的法律指导,确保当事人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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