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潇是山西君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同时担任民商事务部主任,也是律所刑事辩护团队的核心成员。法学学士的他,深耕法律实务领域,专业功底深厚。他专注于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事、房产纠纷、企业法律顾问、损害赔偿等多个领域,为上千位客户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服务,经办案例百余起。
胡潇秉持着“律师的使命并非评判对错,而是捍卫权利”的理念,始终站在当事人的立场,结合案件实际,综合法律、心理、客观状况等多重因素,灵活运用法律程序制定解决方案。他的办案风格严谨干练、尽责务实,摒弃形式主义,以敏锐的法律洞察力、灵活开阔的办案思路,展现出出众的沟通协调与办案效率。
在婚姻家事领域,胡潇专攻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纠纷。他深知家庭矛盾背后的复杂情感,兼顾法理与情理,为当事人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在民商事领域,他擅长处理各类合同、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尤其在疑难复杂案件中展现出极强的争议解决能力。
在一个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遭遇超额收取合同预付款未偿还的问题,一审败诉。胡潇接手后,精准梳理案件逻辑、挖掘关键证据,成功推动二审改判胜诉。还有一起标的2000余万元的建设用地合同纠纷案件,他在诉讼阶段通过高效沟通促成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最大限度维护了委托人的权益。在处理商标侵权案件时,针对侵权人非故意侵权的特殊情形,他以灵活策略协助双方以较低价款达成和解,平衡了各方利益。在房产车位纠纷中,他通过诉讼调解为当事人争取到原约定的划线车位,切实兑现了合同承诺。
同时,胡潇长期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为企业提供合同起草审核、股权架构设计、劳动人事合规、诉讼与非诉专项等全方位法律服务,助力企业规避法律风险、合规运营。在刑事辩护领域,他熟悉全流程办案规范与辩护策略,能为当事人提供精准专业的刑事法律服务。
接下来看看胡潇经办的具体案例。在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交通肇事案中,2025年9月23日,吴X楠驾驶轿车与行人赵X发生碰撞,致赵X当场死亡。交警认定吴X楠负事故主要责任,赵X负次要责任。公诉机关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赔偿谅解后可适用缓刑。
法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胡潇结合全案证据,重点围绕吴X楠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家属谅解等法定及酌定从宽情节进行辩护,同时提交社区适正评估意见,恳请法院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判决被告人吴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在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中,2020年12月,王X驾车与步行的张X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认定王X负全部责任。张X受伤住院101天,被鉴定为精神障碍四级伤残,因赔偿协商未果,张X诉至法院,主张王X及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78万余元。
法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胡潇作为原告代理人,提交事故认定书、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等完整证据,明确各项损失的计算依据,针对保险公司的垫付抵扣、不承担诉讼费等抗辩意见逐一回应,全力主张原告的合法权益。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某财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张X各项损失38万元;被告王X赔偿原告张X剩余损失327494.52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王X承担。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燃气供销合同纠纷中,2018年上诉人关联公司与被上诉人签订燃气供销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上诉人为用气、付款及结算单位。上诉人超付气款后,被上诉人仅退还部分款项,剩余64万余元未退,上诉人诉至法院遭一审驳回,遂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以合同无效、原告诉求超诉讼时效为由驳回诉求。二审中,胡潇针对性提交燃气经营许可证、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主张上诉人已完善资质、始终在主张权利,反驳合同无效及超诉讼时效的认定,充分举证质证维护上诉人权益。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被上诉人十五日内退还上诉人超付天然气款646305.74元;驳回上诉人其他诉求及上诉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按比例负担。
在另一起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商铺租赁合同纠纷中,2020年王X与某村委会签订商铺租赁合同,承租540.67平方米商铺,租期3年6个月。合同到期后,村委会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欠租、逾期利息等共计29万余元,王X不服一审判决,以租金数额认定错误、村委会断电违约等为由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审理后支持村委会部分诉求,判令王X支付租金及逾期利息共计18万余元。王X上诉后,二审法院2026年1月19日立案审理。庭审中,胡潇针对上诉理由逐一答辩,举证合同约定及案件事实,反驳王X关于面积调整、断电违约、未形成不定期租赁等主张,维护一审判决结果。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王X负担。
最后一起是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2019年起,赵X与李X等人在长治地区推广传销组织,以投资招商为名吸引他人加入,层级分明且以发展下线数量返利。经审计,二人发展人员10层98人,收取集资款565万余元,李X参与宣传、收款等工作,公诉机关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提起公诉。
法院2025年9月5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胡潇提出辩护意见:李X系受赵X指使,无独立犯罪能力,未发展下线、不承担管理职责,系从犯;且其无前科、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恳请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同时提交相关证据佐证。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李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获相应刑罚;退缴违法所得依法没收。
胡潇在这些案件中,凭借着自己的专业能力和对法律的深刻理解,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的权益。他用实际行动诠释着自己的执业理念,在法律的道路上不断前行,为更多的人捍卫着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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