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缘起:房屋买卖协议引发纠纷,三方利益初现分歧
在四川省雷波县,原告周XX与被告姚XX、第三人雷波县XX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备受瞩目。2013年7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以399000元购买案涉房屋。协议签订后,原告付清购房款,被告交付房屋,且原告自2013年8月起多次将房屋出租给第三人并收取租金。然而,协议约定的过户期限届满后,被告及第三人却以各种理由拒绝配合办理过户,由此引发了这场纠纷。罗冰霜律师自2013年开始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0件,作为原告周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她有着丰富的经验和深厚的实务积淀,同时担任四川丰宜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等多个重要职务,具备强大的控场能力。
二、原告诉请:要求过户、担税费与违约金,维护自身权益
原告周XX向法院提出多项诉讼请求,包括要求被告姚XX、第三人雷波县XX配合办理案涉房屋的产权转移过户登记手续,判令被告承担过户产生的税费20000元,以及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200000元,并要求被告及第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其理由是案涉房屋系被告作为实际施工人修建,因第三人未支付工程款,以房抵债给被告,且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明确约定了相关事项。罗冰霜律师深耕于婚姻家事、民商事等多个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4000余件,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有着专业的见解和应对策略。
三、被告辩称:协议无效,不应担责,主张恢复原状
被告姚XX辩称,其与第三人签订的《集资建房补充协议》以房抵债内容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应属无效。被告未能取得房屋所有权,无权处分,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无法履行。三方对合同无法履行均有过错,被告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应当恢复原状、互相返还。这一观点与原告的诉求形成了鲜明的对立。
四、第三人意见:过户无法履行,强调客观限制
第三人雷波县XX辩称,被告无权处分房屋,原告诉请客观上无法履行。涉案房屋未取得土地使用证,且因“两证合一”政策及国有资产性质,无法办理产权过户。这使得案件的情况更加复杂,三方的利益博弈进一步加剧。
五、法院判决:部分支持原告诉请,明确各方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以房抵债价格高于拍卖价,未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协议亦有效。案涉房屋已办理房产证,具备合法交易要件,第三人多次向县政府请示办理过户手续,故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及第三人配合办理产权过户登记的请求。但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过户税费20000元,因未提供证据证明具体金额,不予支持,可待实际产生后另行主张;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200000元,因多方面原因造成未能过户,也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姚XX、第三人雷波县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周XX办理产权转移过户登记手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并明确了案件受理费的分担。罗冰霜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在这场复杂的利益博弈中为原告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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