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起因
上诉人李XX与被上诉人刘XX曾是恋爱关系,为筹备结婚共同购置婚房。李XX出售名下房产支付大部分首付款,以刘XX名义贷款,购房后李XX还持续还贷等。但后来刘XX表示不结婚并控制房屋及还贷账户,李XX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并返还婚戒。一审法院却以李XX未能证明婚约关系和出资为彩礼为由,驳回其全部诉求。李XX不服,委托李同红律师等提起上诉。
办案策略
二审阶段,李同红律师全面梳理案件。针对一审核心争议点,他指出一审法院错误限定焦点,忽视双方共同购房事实,强调双方有共同购房意愿和出资行为,符合共有关系要件。同时,李同红律师系统整理李XX出资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其出资情况。在庭审中,他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主张按份共有并按实际出资比例确定份额,还强调刘XX提前还贷不影响共有关系及出资比例。
案件结果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李同红律师的代理意见,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李XX主要诉求。法院认定双方构成共有关系,按实际出资核算,李XX享有涉案房屋71%的份额,刘XX享有29%的份额。虽婚戒返还诉求因证据不足未获支持,但本案终审改判为当事人挽回重大财产损失。
案件之外
这起案件不仅让委托人获得了应有的房产份额,更具有典型意义和实务参考价值。它明确了恋爱期间共同购房的法律定性标准,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借鉴。李同红律师以其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秉持“诉讼案件实务为王”的理念,为委托人提供了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也再次证明了他在婚姻继承等家事领域的深厚造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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