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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万工程诈骗指控获无罪判决,彰显经济犯罪辩护法治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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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4.24 · 1833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丁子宸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87人 职务:副主任
律所: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702201610544676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3206492007
代表案例:35个
律师优势:;深耕法律实务一线,理论功底扎实,实战经验丰富,擅长复杂疑难案件处理。办案严谨务实、直击要害,以专业能力与可靠口碑赢得当事人长期信任,靠谱稳妥,值得托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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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当下经济活动中,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界限易混淆。本案中,某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被指控600万工程诈骗,面临10年以上法定刑。丁子宸律师通过专业辩护,成功为吴某洗脱罪名,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也体现了准确区分刑民界限的重要性。
600万工程诈骗指控获无罪判决,彰显经济犯罪辩护法治价值

丁子宸律师,作为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自2016年执业以来,深耕刑事辩护领域,承办案件逾502件,尤其在经济犯罪类案件辩护上有着丰富的经验和深厚的专业功底。此次他代理的吴某涉嫌诈骗罪一案,更是展现了其卓越的辩护能力和对法治精神的坚守。

精准定性,区分刑民界限

在吴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中,丁子宸律师首先进行定性辩护,切割刑事诈骗与民事纠纷。他全面梳理涉案工程的招投标文件、政府批复文件、合作协议、会议纪要及资金流水等证据,证明涉案工程真实存在,吴某已按协议约定开展前期筹备工作,项目终止系政府规划调整这一不可抗力导致,并非吴某虚构工程。同时,保证金全部用于工程前期合理开支,吴某无非法占有保证金的主观故意。这一辩护要点准确把握了案件的本质,将原本可能被错误定性的刑事犯罪还原为民事纠纷。

证据链击破,否定指控事实

丁子宸律师在庭审中当庭指出,被害人(建筑公司)的陈述前后矛盾,其提交的“吴某虚构工程”的证据均为单方陈述,无客观书证佐证;关键证人系被害人公司员工,与被害人存在利害关系,其证言不具客观性;检察机关提交的审计报告存在金额计算错误、依据不足等问题,依法不予认可。通过对证据链的精准分析和有力反驳,他成功否定了指控事实,使全案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定罪标准

坚守原则,依法无罪辩护

丁子宸律师在法律适用上坚守罪刑法定原则,当庭论证本案系典型的民事合同纠纷,双方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保证金退还问题,不应以刑事手段介入民事纠纷。他指出吴某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构成要件,依法不构成犯罪。最终,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丁子宸律师的全部无罪辩护意见,判决吴某无罪,当庭释放。

丁子宸律师在本案中的成功辩护,不仅维护了吴某的名誉及财产权益,使其公司能够正常经营,更彰显了律师处理重大经济犯罪案件的攻坚能力。在当前经济活动日益复杂的背景下,准确区分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对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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