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典度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徐存江,自2020年执业以来,长期专注于刑事辩护领域,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严谨务实的执业风格,在多起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有利结果。此次,他在被告人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中,又展现出了出色的专业能力。
证据审查与销售金额认定
徐存江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对证据进行了细致审查。他指出本案证据不能直接证实唐销售的商品商标与被侵权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并提出应认定销售金额为已查实买家的38.605万元。这一观点基于严谨的证据分析,为后续的辩护奠定了基础。
自首情节的提出与争议
徐存江律师认为唐在一般性排查时主动交代罪行,具有自首情节。然而,法院经审理认为唐系在例行检查中被查获时交代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尽管这一辩护意见未被采纳,但体现了徐存江律师善于从案件细节中发掘关键辩点的能力。
其他从轻情节的争取
徐存江律师还强调唐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赃退赔并取得谅解,产品未对买家造成实际损害,请求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最终,法院采纳了这些从轻处罚意见,并结合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宣告缓刑。
在这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中,徐存江律师准确把握案件证据情况,围绕多个关键辩点展开有效辩护。虽然自首情节未获认可,但成功促使法院采纳其他从轻情节,为被告人争取到缓刑判决,使其免于实刑羁押,充分体现了他在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的专业能力与责任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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