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保险合同纠纷
魏宪合律师自2010年起执业,主要服务西安、咸阳等地企业与个人,侧重诉讼业务。在冯X某与某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西省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魏宪合作为冯X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案件。争议焦点在于保险公司以冯X某投保时未如实告知高血压病史为由拒赔并解除合同,冯X某要求支付保险金。
一审时,魏宪合指出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已就健康事项进行具体询问,且无证据证明冯X某恶意隐瞒。一审法院采纳意见,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二审中魏宪合继续围绕询问义务履行、证据证明力等核心问题辩护。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支付冯X某保险金125,745元。
解决建设工程纠纷
在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公司)与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X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魏宪合担任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争议焦点是XXX司主张合同系挂靠人马X伪造印章签订,合同无效,xx公司应向马X主张权利;xx公司则认为合同真实有效,XXX司应依约付款。
一审中,xx公司提交相关协议及结算单主张工程款,XXX司提交证据主张合同无效。一审法院认定合同有效,XXX司应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XXX司不服上诉,二审期间xx公司提交支付宝截图,二审法院组织质证并认定一审事实清楚。最终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XXX司支付工程款584313元及相应利息。
应对劳动工伤行政诉讼
在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某某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与某某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某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诉讼案中,魏宪合代理原告某某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争议焦点是两被告以“停保后发生工伤”为由拒付工伤保险待遇,原告认为停保当月缴费已完成,待遇应予支付。
魏宪合主张原告已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停保操作次月生效,当月工伤保险关系持续有效。围绕缴费事实、社保业务操作规则及《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目的组织证据并发表代理意见,对两被告进行系统质证与辩论。最终法院撤销两被告决定,责令社保中心重新处理,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社保中心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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