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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为合同诈骗案被告人辩护,部分无罪意见获法院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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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4.23 · 1827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曹亮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541人 执业17年
律所:北京市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2101200910981502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5140017788
代表案例:16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 我们拥有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的优秀团队,办案经验丰富,承接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跨省市代理,最大限度内保障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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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当下经济活动频繁的社会环境中,合同纠纷与诈骗案件时有发生。曹亮律师深耕刑事辩护与合同纠纷领域多年,此次为涉嫌合同诈骗的被告人于XX辩护。虽未全获无罪判决,但部分无罪意见被采纳,一定程度维护了被告人权益,体现了其专业能力。
律师为合同诈骗案被告人辩护,部分无罪意见获法院采纳

一、资深律师的资质背景

曹亮律师自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他毕业于中南大学法律专业,现执业于北京市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其职务众多,是辽宁省刑法学会第六届理事、(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舞弊犯罪研究中心研究员等。他累计承办案件逾1000多件,尤其专精于刑事辩护(经济犯罪)和合同纠纷领域,刑事辩护案件占比约60%,民事合同纠纷案件占比30%多,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

二、典型案例:合同诈骗案辩护始末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XX犯合同诈骗罪。XX公司法代表人于XX在与被害单位XX公司、xx公司的煤炭购销业务中,被指存在未按合同约定交付货物、将货款用于偿还欠款等行为。曹亮律师作为辩护人,针对公诉机关两起犯罪事实的指控发表了辩护意见。

对于XX公司与xx公司2008年的购煤协议,曹律师认为合同未履行并非XX公司一方原因,是客观条件变化导致,XX公司应承担民事责任而非刑事责任。被告人于XX是履行职务行为,货款走公司账,未非法占为己有,且资金周转不畅部分原因是公司法人王X非法挪用财产。

对于2011年XX公司与xx公司的煤炭供销合同,曹律师指出XX公司将665万元承兑汇票用于购煤,有供货能力。未及时供煤是因洗煤设备问题,且被告人积极组织货源并采取补救措施。后来因部队仓库煤炭自燃等原因导致无法履行合同,被告人家属还愿用财产抵押

三、法院评判与律师努力成果

法院认为XX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于XX作为主要负责人构成合同诈骗罪。但对于公诉机关对被告人于XX作为XX公司主要负责人利用经济合同诈骗xx公司货款的指控,因现有证据无法排除XX公司在涉案期间内有履约行为的合理怀疑,且证实XX公司具有非法占有xx公司贷款的证据不足,该起指控未获支持。曹亮律师庭前多次会见被告人,查阅卷宗,走访调查并收集证据,虽未全获无罪判决,但部分无罪意见被采纳,避免了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结果,为被告人争取到了相对有利的判决。

四、荣誉与客户群体

曹亮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在行业内获得诸多荣誉和认可。他曾担任国有资产公司业务部法律顾问、投资管理公司法律顾问、外资企业法律顾问等。在担任公司法律顾问期间,为公司有效把控风险,提供法律支持。他还曾代理中建xx局辽宁分公司、中铁xx局集团下属公司诉讼案件,助力企业平稳健康发展。其客户群体涵盖各类企业,在刑事和民事领域都赢得了客户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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