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由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的吴天成律师代理。吴律师是该律所股权与财税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合伙人律师,自2020年执业至今,年均承办案件近百起,积累了深厚的庭审实战经验。他长期专注于疑难执行案件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激活与突破,在民商事争议解决、刑事辩护及企业法律顾问领域有着独到的专业优势。
先来说第一个案例。卢某持有对某公司的生效债权判决,可在强制执行时,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卢某的债权几乎陷入绝境。吴天成律师接受委托后,没有局限于原判决执行框架,而是深入梳理公司资本结构与历史沿革,将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张某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之诉。依据相关法律,当公司无财产清偿债务且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时,债权人有权让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最终,公司与股东张某在庭审前置程序的压力下主动和解,全额归还了本金。
再看第二个案例。某有限公司起诉朱某、刘某、肖某等股东,要求他们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肖某以“工商内档中并非本人签字”抗辩,但律师抓住“身份证有效期”这一关键细节,揭示肖某曾主动提供身份信息用于工商登记,构成同意认缴并接受股东身份约束的意思表示。最终法院认定肖某股东资格,判决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从这两个案例中,我们可以得到这些法律干货:
1.股东出资责任: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出资义务是法定责任,公司无财产执行时,债权人可向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索。
2.股东资格认定:股东资格认定并非只看签字,身份证等有效身份信息的提供也可佐证股东身份。
3.审慎对待工商登记:工商登记具有法律公示效力,股东认缴出资要谨慎,保管好个人证件,避免事后难以推卸责任。
结语
这两个案例告诉我们,当遇到公司无财产执行、股东责任纠纷等问题时,不要轻易放弃。法律为我们提供了多种维权途径,只要善用法律武器,就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吴天成律师凭借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帮助当事人解决了难题。他所在的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位于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东265号,在处理此类案件上有着丰富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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