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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律师助力农民工追讨45975元劳务报酬获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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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4.22 · 1166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姚厅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390人 执业11年
律所: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01201510706231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5217318434
代表案例:16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有政治职务,丰富的专业经验;姚厅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亲力亲为,成功办理了大量的诉讼和非诉案件,帮助大量刑事案件嫌疑人重获自由,为民事案件委托人争取利益最大化,同时担任了数十家企业的法律顾问,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具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讼业务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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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刘先生受雇于张X在项目做杂工,被拖欠45975元劳务报酬。仲裁委驳回其仲裁请求后,刘先生委托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姚厅律师提起诉讼。在案件中,刘先生对该款项处于失控状态,两被告相互推诿支付责任,好在姚厅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助力其有望追回款项。

一、案件受理:律师介入劳务报酬纠纷,专业资质彰显维权实力

2024年5月8日,刘先生以甲公司和乙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广州市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支付2023年5月15日至2023年12月29日工资45975元。仲裁委驳回请求后,刘先生委托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的姚厅律师和杨XX律师提起诉讼。姚厅律师自2015年开始执业,拥有广东警官学院学士学位,是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劳动人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等,具备深厚的理论功底与丰富的实战经验,为刘先生维权提供了专业保障。

二、事实查明:厘清各方关系,锁定拖欠款项金额

法院经审理查明,广州市某项目施工总包为甲公司,乙公司将项目防护工程分包给张X。刘先生受张X邀请到项目做杂工,工作内容和报酬由张X管理发放。刘先生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张X确认了刘先生和其妻子金XX的工作天数、加班时长及工资情况,已发部分工资后,仍拖欠45975元。银行转账记录也证实甲公司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向刘先生支付过部分工资。金XX出具证人证言,确认剩余未发放工资45975元为刘先生所有。

三、责任认定:依据法规判定两被告先行垫付劳务报酬

关于甲公司和乙公司是否应承担支付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甲公司是施工总包单位,将劳务分包给乙公司,乙公司又将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张X。现有证据证实张X拖欠刘先生报酬45975元,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以及《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应由甲公司和乙公司先行垫付该款项,垫付后可再进行追偿。姚厅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深入研究劳动纠纷相关法律法规,凭借其专业知识准确把握案件走向,为刘先生争取合法权益。

四、判决结果:法院支持诉求,两被告需先行垫付工资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判决甲公司和乙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先行垫付刘先生劳务报酬45975元。若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两被告负担,且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姚厅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成功助力刘先生追回被拖欠的劳务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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