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瑶律师自2014年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近200件,尤其专精于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含工伤)案件。此次她代理的建筑工人工伤赔偿案,就充分展现了她在劳动争议领域的专业操作逻辑。
案件核心争议剖析
本案件存在两个核心争议点。一是项目参保但实名制录入晚于受伤时间,工伤保险不予赔付部分应由单位承担;二是工资标准无法查明时如何确定工伤待遇计发基数。刘瑶律师在处理案件时,紧紧围绕这两个争议点展开工作。
案件事实梳理与分析
刘瑶律师详细梳理了案件事实。原告吴X于20XX年X月下旬到被告项目从事木工工作,X月X日签订劳动合同。案涉工程虽已按建设项目整体参加工伤保险,但原告在X月X日受伤时,社保部门当日17时才完成原告的实名制新增录入,导致社保机构以“参保登记滞后”为由,不予核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同时,在工资认定上,双方存在较大争议,劳动合同约定400元/天,被告公司转账4500元,案外人微信转3000元,原告主张为13天工资,被告否认委托他人代发工资,不认可高工资标准,且双方均无法充分证明真实月工资标准。
诉讼策略制定与实施
针对被告答辩意见,刘瑶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诉讼策略。她指出根据《辽宁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项目参保但事故发生前未完成实名制登记的,基金不承担登记前发生的费用,因此相关工伤待遇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在工资标准问题上,她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为维护原告权益据理力争。最终法院参照大连市工伤保险过渡计发基数9243元/月计算相关赔偿金额。
案件裁判结果与意义
法院最终判决原告与被告劳动关系于20XX年X月XX日解除,被告给付原告各项工伤待遇合计247,374.46元。此案件不仅为原告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也体现了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制度的相关规定,即必须在事故前完成实名制录入,否则单位要兜底赔偿。同时,在建筑行业工资发放不规范的情况下,法院可参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确定计发基数,有利于保护农民工权益。刘瑶律师在本案中的专业操作,为类似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