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智律师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3611202510962825,服务于上饶地区,就职于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他虽执业时间不长,但凭借多年跨行业经历练就的职业素养,在行政案件等领域展现出专业实力。此次他接手的行政协议履行纠纷案就颇具代表性。
程序违法抗辩
在该案中,D县XX以“原告未提交书面履职申请”为由驳回复议申请。郑智律师敏锐地指出,D县XX将行政协议履行争议错误归类为“一般不履行法定职责”。原告在十余年间通过信X等渠道持续主张权利,郑智律师强调这一事实应当被视作对镇政府履职的要求,而D县政府忽视了这一点,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实体义务论证
针对C镇政府的责任问题,郑智律师强调《补偿协议》中“安置土地放样”是C镇政府的主动义务,无需原告另行申请。同时,C镇政府未告知原告“三证”到期需重新申请的程序,存在行政不作为。郑智律师通过对协议内容和行政行为的细致分析,明确了镇政府在协议履行中的责任。
证据组织
郑智律师精心组织证据,提交了《补偿协议》“三证”、信X答复、安置地现场照片等。这些证据有力地证明了C镇政府未履行核心义务,所谓“村民阻拦”与事实不符。通过这些证据,进一步支持了原告的诉求,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坚实基础。最终,法院认定D县政府适用法律不当,撤销复议决定并责令重作,虽驳回赔偿请求,但整体上维护了当事人在行政协议履行方面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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