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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判决执行难?穿透股东责任,债权人维权有妙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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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4.19 · 1859人看过
债务债权专业律师 吴天成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6年
律所: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5202010192257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5162433926
代表案例:-
律师优势:办过大案,会外语,有顾问单位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吴天成律师,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特别擅长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 吴天成执业领域为:民事诉讼(含离婚、继承、交通事故、工伤等类型案件)、商事诉讼(合同纠纷等)、刑事辩护、行政诉讼。 吴律师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兼具法律、财务、税务等多学科知识背景,在办理涉及合同、财税等案件中,具有独特的优势。2019年起,吴律师即作为团队成员参与某国企法律顾问工作,2021年起,吴律师转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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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最近和一位律师朋友聊天,他分享了几个债权人维权的真实案例。很多人打赢官司后,却因债务人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债权难以实现,陷入困境。这些案例中,债权人是如何突破僵局的呢?下面就来详细了解一下。
胜诉判决执行难?穿透股东责任,债权人维权有妙招!

案例讲解

本案由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吴天成律师代理。吴天成律师是该律所股权与财税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合伙人律师,自2020年执业以来,年均承办案件近百起,积累了深厚的庭审实战经验。他长期专注于疑难执行案件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激活与突破,在民商事争议解决等领域有独到优势。

案例一:卢某持有对某公司的生效债权判决,但强制执行时,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吴天成律师接受委托后,没有局限于原判决执行框架,而是深入梳理公司资本结构与历史沿革,发现股东张某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于是将公司与张某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之诉。依据相关法律,当公司无财产清偿债务且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时,债权人可要求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最终,被告在庭审前置程序压力下主动和解,卢某全额收回本金。

案例二:某有限公司起诉朱某、刘某、肖某等股东,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肖某以工商内档非本人签字抗辩,否认股东资格与出资责任。吴律师抓住肖某认缴出资时提供有效身份证这一关键细节,指出股东资格认定综合多因素,身份证使用可佐证股东身份及认缴承诺。最终法院认定肖某股东资格,判决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干货

关注股东出资情况:当公司无财产执行时,债权人要留意股东是否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可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未出资股东承担责任。

重视身份信息使用:参与公司相关事务时,妥善保管个人证件,提供身份信息可能构成对股东身份及认缴承诺的佐证,不可随意提供。

善用法律武器:遇到执行难题,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结语

从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出,面对执行难问题,债权人并非束手无策。只要善用法律,抓住关键细节,就能突破困境。吴天成律师凭借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当事人解决了难题。如果您也遇到法律问题,不妨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吴天成律师执业于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在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东2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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