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超律师作为陕西华格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副主任,拥有多年行政法实务经验,自2016年开始执业,承办过1000+行政案件。此次的行政复议决定撤销纠纷案,充分体现了他在处理行政案件时的专业能力和细致流程。
证据审查环节
李超律师在接手案件后,首先对原告与被告提供的证据进行了细致审查。原告与西安市XX区某供销社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供销社提供土地、原告出资建设超市配送中心,且原告实际完成建设并经营该配送中心。李超律师关注到案涉建筑物未进行产权登记这一情况,结合原告实际经营案涉配送中心的相关凭证及相关案件庭审笔录,判断现有证据能够初步证明原告与被拆除建筑物存在一定利害关系。
法律适用分析
根据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复议申请人需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李超律师深入研究法律条文,分析被告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被告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与拆除行为存在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作出驳回原告复议申请的决定书。李超律师认为被告的决定属于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庭审辩论表现
在庭审过程中,李超律师代表原告进行举证、质证,清晰阐述原告与被拆除建筑物的利害关系,依据法律规定指出被告决定的不合理之处。通过有理有据的辩论,为原告争取合法权益,最终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案涉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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