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合同纠纷
魏宪合自2010年开始执业,主要服务西安、咸阳等地的企业和个人,在合同纠纷处理上经验丰富,侧重诉讼业务。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上诉人某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西省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冯X某产生争议。冯X某因脑梗死等疾病申请理赔遭拒,保险公司以其投保时未如实告知高血压病史为由拒赔并解除合同。魏宪合作为冯X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一审中指出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已就健康事项进行具体询问,且冯X某投保时已61岁,高血压属常见病,无证据证明其存在恶意隐瞒。一审法院采纳该意见,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二审中魏宪合继续围绕询问义务的履行、证据证明力等核心问题展开辩护。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向冯X某支付保险金125,745元。
解决建设工程纠纷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上诉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公司)与被上诉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X司)存在分歧。xx公司完成施工并结算,但XXX司未全额支付工程款,主张合同系挂靠人马X伪造印章签订,合同无效,xx公司应向马X主张权利。魏宪合作为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一审中xx公司提交相关协议及结算单主张欠款,XXX司提交证据主张合同无效及已付款项。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分包合同关系,XXX司应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XXX司不服上诉,二审期间xx公司提交支付宝截图,二审法院组织证据交换和质证,认定一审事实清楚。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XXX司支付工程款584313元及相应利息。
应对劳动工伤纠纷
在劳动工伤行政诉讼案件中,原告某某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某某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及某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决定,提起诉讼。原告为职工姬XX缴纳了2023年11月工伤保险并于当月21日申请停保(次月生效),姬XX于11月27日发生工伤,被认定为工伤八级伤残,两被告以“停保后发生工伤”为由拒付工伤保险待遇。魏宪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主张原告已为第三人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停保操作次月生效,当月工伤保险关系持续有效。围绕缴费事实、社保业务操作规则及《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目的组织证据并发表代理意见,针对两被告的职权依据、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进行系统性质证与辩论。最终法院撤销两被告的决定,责令社保中心重新处理,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社保中心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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