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纵深拆解
鲁世超律师深耕建设工程领域,专精于房产案件,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等。同时,他在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等细分类型上经验丰富,还擅长处理人身损害领域案件,尤其是交通事故案件及保险纠纷等关联案件。在处理案件时,他能够精准把握各类法律关系,从证据收集合法性审查到罪轻辩护路径设计,展现出卓越的专业能力。
经典战例展示
案情:原告胡X于2015年负责某房屋公司开发、某建设公司承建的“天香苑”项目1楼部分工程施工。2016年至2018年间,经被告李X等人结算,确认应付工程款总额为1,165,486.5元,截至2018年3月16日,已支付78万元,尚欠385,486.5元未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后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共同支付工程款及利息。
律师履职:鲁世超律师作为被告某房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某房屋公司为项目发包人,与原告无合同关系,无付款义务,且原告仅为提供劳务的“包工头”,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其主张权利等观点。
结果: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河南XX公司支付原告胡X劳务费385,486.5元及相应利息,驳回原告对其他被告的诉讼请求,成功为被告某房屋公司免除了付款责任。
【解答】:在劳务合同纠纷中,提供劳务的个人是否有权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等相关规定,在劳务合同纠纷中,若提供劳务的个人仅提供劳务,并非投入资金、材料、设备的“实际施工人”,则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就本案而言,原告胡X仅为提供劳务的个人,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所以其要求作为发包人的某房屋公司承担责任的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鲁世超律师秉持精益求精、良知执业的态度,凭借在房产、合同、建设工程、交通事故、债权债务等领域的专业能力,为当事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他严谨务实的执业风格和出色的业务能力,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