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借贷纠纷执行遇阻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原告王某与被执行公司、被执行人刘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达成调解,然而两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陷入了僵局。
深挖档案揪出疑点
何菲娅律师拥有近十年交通事故处理经验与相关法务从业背景,是处理重大疑难案件的好手。接受委托后,她没有局限于常规的执行程序财产查控。通过调取并分析被执行公司的全部工商档案、年报、股权转让协议等材料,发现原股东高某作为发起股东,认缴出资1200万元,出资期限为2015年12月31日,却未履行出资义务就在2019年将股权转让给刘某,且刘某是其原配偶,存在逃避出资义务的嫌疑。
一审驳回不放弃
一审执行异议被法院以“股权转让时间早于债权确定时间”为由驳回。但何律师并未气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条,主张在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情况下,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且原股东高某作为发起人,其出资义务不因股权转让而免除。
庭上力证股东责任
在高某及被执行公司、刘某均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下,何律师准备充分。当庭系统陈述事实、列举证据、援引法律,强调高某作为原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出资义务,其转让股权行为具有逃废出资的恶意,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构建了完整的责任论证链条。
法院判决股东担责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何律师的诉讼意见,判决追加高某为被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高某在其未实缴出资的1200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公司、刘某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也由高某承担。这场“攻防战”以债权人的胜利告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