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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保定交通事故与公司法领域律师李泽宇:多起复杂案件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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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4.17 · 1056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泽宇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8年
律所:河北云阔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306201810052217
擅长领域:诉讼仲裁
咨询电话:15033799998
代表案例:59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流程化服务,收费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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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李泽宇律师自2018年开始执业。核心业务方向涵盖交通事故、公司法等民商事纠纷。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作为被告中国XX公司的代理人,成功驳回其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使被告需按一审判决赔付543X3元;在另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作为原告代理人,为原告争取到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赔偿1XX3X2.5元。

执业背景

李泽宇律师于2018年开启执业生涯,至今已有八年。他是河北云阔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服务区域覆盖河北保定、张家口等地。其主要客户类型包括个人和企业,在执业期间累计办理案件四百余件,其中民事诉讼领域案件计量达三百件。他既擅长诉讼业务,也能处理非诉事务,尤其在不良资产、公司风险评估合规经营等方面有深厚的实务积累。此外,他还可以承接风险代理,先办案后收费。

交通事故案例一

在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上诉人中国XX公司因不服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孙XX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赔付孙XX各项损失共计543X3元。上诉人认为被保险车辆驾驶员刘XX肇事逃逸,根据机动车商业第三者保险条款,该交通肇事造成的损失属于免责情形,其只应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李泽宇律师作为被上诉人孙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分析案情后指出,一审中刘XX和刘XX自述在购买保险时不是本人签字,保险公司没有尽到任何提醒义务,且保险公司对是否是本人签字没有做出明确答复,也没有相关证据证实其是本人签字,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在诉讼过程中,李泽宇律师紧紧围绕保险公司未履行免责条款告知义务这一关键要点进行辩论。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成功维护了孙XX的合法权益。

交通事故案例二

在涞源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原告于XX、韩XX、彭XX、于XX因于XX在交通事故中死亡,起诉被告XX、李XX、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X0000元。被告XX保险大同XX辩称同意先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事故责任比例30%承担责任。

李泽宇律师作为四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仔细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根据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被告XX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于XX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泽宇律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参照河北省201X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参考数据,为原告争取合理赔偿。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于XX、韩XX、彭XX、于XX因于XX死亡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XX3X2.5元,为原告挽回了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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