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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在土地租赁纠纷中的适用与裁判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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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4.17 · 1786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何小艳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888人 执业18年
律所:广西艾登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503200811726937
擅长领域:建设工程纠纷
咨询电话:13387735229
代表案例:6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何小艳律师,毕业于甘肃政法大学,2006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现任广西艾登律师事务所主任及合伙人,在创办广西艾登律师事务所之前,曾在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分教处担任法学教师,此后先后在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广西九宇律师事务所、广西桂宁律师事务所等律所担任专职律师。 二、擅长的业务 1、各种债权债务纠纷; 2、各种类型的合同纠纷; 3、公司法方面的非诉与诉讼业务; 4、基础建设工程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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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当前法律统一适用在不同案件中存在差异。广西桂林的何小艳律师,自2008年执业,专注债务、合同、公司法、建设工程等领域。在具体案件中,她精准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条,把握裁判尺度,通过分析土地租赁案件中合同效力、租金计算等问题,为解决类似纠纷提供实务方向与路径。

法律专业背景与执业定位

何小艳毕业于甘肃政法大学,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她是广西艾登律师事务所主任及合伙人,自2008年开始执业,累计承办案件数百起。其专注于债务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建设工程四大核心领域,同时在婚姻家事纠纷刑事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实践经验。作为律所核心管理力量,她牵头构建专业化法律服务体系,引领团队深耕民商事与公司法领域。

规则适用实务:土地租赁纠纷中的法律分歧

在原告覃XX与被告的土地租赁纠纷案件中,存在诸多法律适用分歧。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租金67500元,依据是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但法院审理认定,2021年4月20日签订的《租赁协议》无效,而2017年4月20日签订的《租赁协议书》合法有效。被告在答辩时自认2022年1月1日后的租金因未对账完毕未给付。这体现了在合同效力认定和租金主张上的法律适用差异。

裁判倾向研判: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租金

法院在裁判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考量。2022年4月13日,原告经营的厂房处于停产停业及搬迁状态,原告出租给被告的厂房未能保证其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租赁协议书》实际履行至2022年4月13日。法院认为原告再行主张2022年4月13日之后的厂房租金,既无法定依据,亦显失公平合理性。最终按照双方约定和实际租赁情况,确定被告应支付2022年1月至4月12日租金42492元,扣除押金20000元后,被告尚应支付原告房屋租金22492元。

同案同处理念:遵循法律规定统一裁判

在处理此类土地租赁纠纷案件时,遵循同案同处理念至关重要。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等规定进行裁判。对于类似的土地租赁案件,应按照相同的法律规定和裁判标准,确定合同效力、租金计算等问题,确保法律的统一适用。

实践价值:为类似案件提供参考

该案件为何小艳律师在处理土地租赁纠纷等相关案件提供了实践价值。通过此案可以看出,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准确认定合同效力,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租金支付范围。同时,对于当事人主张的其他费用,如消防设施搬迁费用、变压器支出等,若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且未在本案提起反诉,可另行主张。这为今后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清晰的思路和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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