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的一天,马路上,田某驾驶着车辆正常行驶,不经意间超越了D驾驶的车辆。D车上的ABCD四人顿时心生不满,迅速驾车截停了田某的车辆。
案件初查
20XX年,公安机关将ABC三人抓获归案,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对三人立案侦查,把D列为案件证人。此时,常洁律师登场。常洁自2017年开始执业,是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等,执业至今承办案件逾五百件,在刑事辩护领域经验丰富。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常洁接受委托介入。她通过细致阅卷、认真梳理案件细节,发现了案件中的关键问题。
辩护出击
常洁认为,ABCD四人构成共同犯罪,D虽未下车实施具体伤害行为,但参与了事发起因与现场围堵,应被追究刑事责任。而且,ABC三人的行为并非故意伤害,而是具有明确的杀人故意。从三人持刀具、斧头凶器作案,打击田某头颈部等要害部位,打击力度大、多人围殴的情节,以及案发后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的行为来看,三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常洁将这些辩护意见提交给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予以采纳,依法将D追加为犯罪嫌疑人,同时认定A构成故意杀人罪,BC构成故意伤害罪,三人在故意伤害层面成立共同犯罪。
审判定案
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常洁继续坚持上述辩护观点。最终,法院采纳了常洁的全部辩护意见,依法判决ABC三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其中A被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B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C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常洁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严谨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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