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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有毒食品和故意杀人,这两个案子的判决结果为何不同?律师解读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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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4.17 · 1927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孔伟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1年
律所:山东众立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708201510177255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
咨询电话:18766853358
代表案例:9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孔伟律师,现任山东众立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熟练掌握各类法律文书的书写,具有较强的表达和沟通能力,判断能力以及逻辑分析能力,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擅长业务:民商事案件,刑事辩护,继承,医疗纠纷,人身伤害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劳动,工伤争议,房地产纠纷,合同纠纷等诉讼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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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最近和一位资深律师聊天,听到了两个令人深思的刑事案件。一个是关于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个是故意杀人。这两个案子看似毫无关联,但背后的法律适用和判决结果却值得咱们好好探讨一番。到底在法律面前,这些犯罪行为会面临怎样的惩处呢?咱们接着往下看。
销售有毒食品和故意杀人,这两个案子的判决结果为何不同?律师解读来了

案例讲解

案例一: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

本案由山东众立律师事务所孔伟律师代理。孔伟律师,2006年毕业于曲阜师范大学,法学本科学历,中共党员,现任山东众立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拥有12年执业经验。他深耕多领域法律事务,尤其在刑事辩护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和深厚的专业知识。

2023年4月到案发期间,李女士通过网络销售S草莓奶昔减肥产品。同年7月,她的销售代理人向曲阜的毕先生销售了该产品,毕先生服用后身体不适,代理人告知了李女士,但李女士仍继续销售。经检测,产品中含有西XX明成分。2024年1月,李女士经传唤投案,7月代理人与毕先生达成和解。

曲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李女士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李女士认罪认罚,孔伟律师提出李女士有自首初犯犯罪情节轻等从轻处罚情节,并建议适用缓刑。但法院认为李女士主观恶性较大,不适合缓刑,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2000元。

案例二:故意杀人罪案件

同样由孔伟律师代理的王X故意杀人案。王X因父亲被伤害一事对宋先生怀恨在心,2025年5月21日晚,他携带砍刀到宋先生家报复,先徒手殴打,后用长刀砍伤宋先生。宋先生跑回家中关门后,王X逃离现场。经鉴定,宋先生多处受轻伤。次日0时,王X投案。

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起诉王X,王X认罪认罚。孔伟律师提出王X有自首、犯罪未遂、初犯、赔偿并取得谅解等从轻情节,建议判处缓刑。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认定王X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因未遂、自首等情节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律干货

1.犯罪主动投案很重要:像李女士和王X,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都被认定为自首,这能从轻处罚。所以,一旦犯错,主动承担责任是明智之选。

2.积极赔偿取得谅解作用大:王X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在量刑时能酌情从轻。这告诉我们,犯错后积极弥补损失,能获得法律的一定宽宥。

3.认罪认罚态度要好:两个案例中的被告人都认罪认罚,从而依法获得了从宽处理。无论如何,坦诚面对自己的行为,是正确的做法。

结语

通过这两个案例,咱们看到了法律的公正与严谨。在面对法律问题时,每个人都要积极承担责任,争取从轻处理。孔伟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为当事人提供了有力的辩护。他执业多年,始终坚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理念,是山东众立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律所位于济宁市曲阜市鲁城街道弘道路19号联通大厦9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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