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业基本情况
王伟栋律师自2018年开启执业生涯,执业证号为13502201810041043,现任职于北京海勤(厦门)律师事务所,服务核心地区为福建厦门的湖里区和XX区,律所位于厦门市湖里区海上世界1号楼503-504。在执业期间,他经手办理了数百起案件,其中不乏争议标的金额较大、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他秉持“以专业铸根基,以尽责守托付,以匠心办精案”的执业理念,恪守律师执业道德与规范,坚持委托人利益至上。
二、代理建工合同纠纷
2015年,陈XX以承包班组形式与“某建筑公司某项目部”签订合同,负责某温泉度假中心项目一期室内外二次装修工程。施工后陈XX仅收到20万元工程款,2016年陈XX去世,其法定继承人杨XX等人多次催讨剩余工程款无果,遂将某建筑公司(后更名为某建总公司)及项目发包人某开成公司诉至法院。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某建总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发包人某开成公司无需承担责任。杨XX等人不服,委托王伟栋律师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三、再审核心争议点
再审核心争议点在于谁是陈XX的实际合同相对方,以及发包人某开成公司是否应承担付款责任。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撤销原一、二审判决。法院认定与陈XX签约的“某建筑公司梧桐项目部”虽由某建总公司与第三方设立,但项目印章由某开成公司员工领取并管理,陈XX作为某开成公司委派的项目负责人在合同上签字,施工过程中的会议、验收等均由某开成公司人员负责,所以陈XX有理由相信是与某开成公司建立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同时,某开成公司虽主张已与某建总公司结清工程款,但法院认为其与某建总公司的结算关系与本案无关,不能对抗实际施工人的付款请求权。
四、律师价值体现
在本案中,王伟栋律师价值显著。他精准把握再审焦点,将争议焦点锁定在“实际合同相对方”的认定上,而非纠结于工程款数额等次要问题,为再审改判指明方向。他有效运用证据链重构法律事实,梳理并强调施工过程中的关键证据,将发包人某开成公司从“名义发包人”还原为“实际合同相对方”,打破原审法院对合同主体的认定。此外,他利用类案裁判规则,提交同类案件生效裁判文书,引导合议庭关注法律适用统一性,增强再审申请说服力,最终帮助当事人绕过中间主体,向有支付能力的发包人主张权利,实现债权有效清偿,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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