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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帮工受伤索赔引争议,二审判决能否扭转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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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4.16 · 1364人看过
工伤赔偿标准专业律师 鹿静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287人 执业17年
律所:江苏立志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3200911650657
擅长领域:建设工程纠纷
咨询电话:15252011727
案例展示:-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鹿静律师,女,现任江苏立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合伙人,徐州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委员。毕业于兰州大学法学系,从事多年主管会计工作,会计师,亲子教育心理学背景。自2008年从事法律服务工作以来,主攻刑法、建设工程、合同法及婚姻家庭方面的业务,担任十余家国家机关、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客户挽回巨大经济损失,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多年的执业锻炼,养成了积极、沉稳、勇敢的办案风格,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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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粮食运输经营者卸货安装卸粮斗时受伤,起诉要求赔偿。一审认定义务帮工关系,判被告担40%责,被告不服上诉。鹿静律师助力被上诉人,二审法院将如何裁判,能否维持原判保障帮工人权益?
义务帮工受伤索赔引争议,二审判决能否扭转局面?

十六年深耕的全能律师

鹿静律师,江苏立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自2008年投身法律服务行业,十六载风雨兼程。她业务广泛,涵盖建设工程、刑事、婚姻、公司法等多领域,累计承办案件超1500件。她不仅在案件代理中大放异彩,还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展现出卓越的综合法律服务能力,荣获多项荣誉。

义务帮工受伤索赔纠纷

本案是一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原告是粮食运输经营者,上诉人承包原审被告2的粮食装卸劳务。案发时,原告运输粮食到厂区卸货,安装自带卸粮斗时因踩踏运行中的皮带运输机受伤。原告起诉要求上诉人及原审被告2赔偿损失一审法院认定原告行为构成义务帮工,上诉人作为受益人应担40%赔偿责任,原审被告2无责。上诉人不服,认为双方无帮工合意,原告是自利行为,且损害后果与己无关,遂提起上诉。

二审博弈:事实与法律的攻防

二审法院立案后组成合议庭,双方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鹿静律师协助被上诉人,参与这场“攻防战”。法院围绕法律关系认定及过错责任展开审理,最终确认一审认定事实。上诉人与原告间成立义务帮工关系,上诉人负有装卸义务,原告安装卸粮斗超出职责范围且无偿提供劳务,上诉人未拒绝还实际受益。同时,上诉人作为装卸管理方,未对皮带运输机采取安全措施,也未制止原告危险操作,存在过错。一审责任划分符合过错责任原则。最终,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障了义务帮工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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