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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合同纠纷、建工、刑事辩护律师魏宪合:多领域案件代理能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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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4.16 · 1525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魏宪合律师 已认证
评分:4.9 服务:999+人 执业16年
律所: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6101201010555935
擅长领域:建设工程纠纷
咨询电话:15991606273
代表案例:66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魏宪合律师,现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同时兼任西安市长安区特邀调解员、西安市长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兼职仲裁员等。代理了大量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特别是某故意杀人案在其辩护后,二审由死刑改判为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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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魏宪合自2010年执业,擅长各类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领域。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他代理冯X某,指出保险公司未履行询问义务,一审、二审均胜诉,为冯X某争取到125,745元保险金;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里,他代理xx公司,证明合同有效,二审维持原判,使xx公司获584313元工程款及利息。
西安合同纠纷、建工、刑事辩护律师魏宪合:多领域案件代理能手

处理合同纠纷

魏宪合自2010年开始执业,累计办案超2000多件,在各类合同纠纷处理上颇有经验。在上诉人某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西省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冯X某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冯X某在业务员推荐下购买终身寿险,后因疾病申请理赔遭拒,保险公司以其投保时未如实告知高血压病史为由拒赔并解除合同

一审中,魏宪合作为冯X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指出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已就健康事项进行具体询问,且冯X某投保时已61岁,高血压属常见病,无证据证明其存在恶意隐瞒。一审法院采纳该意见,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二审中,魏宪合继续围绕询问义务的履行、证据证明力等核心问题展开辩护。最终二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业务员已就健康询问事项向冯X某进行具体、明确的逐项询问,电子保单及录音录像中“全部否”选项无法确认为冯X某本人操作,且无证据证明冯X某存在带病投保恶意,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应向冯X某支付保险金125,745元(已扣除退还保费)。

解决建工纠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方面,魏宪合也展现出专业能力。上诉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公司)与被上诉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X司)的案件中,xx公司与XXX司签订《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协议书(外架)》,完成施工并结算后,XXX司未全额支付工程款。XXX司主张涉案合同系挂靠人马X伪造印章签订,合同无效,且xx公司已知马X挂靠事实,应直接向马X主张权利

一审中,xx公司提交相关协议及结算单主张欠款,XXX司提交证据主张合同无效等。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分包合同关系,XXX司应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XXX司不服上诉,二审期间,xx公司提交支付宝截图证明签约负责人为马X。魏宪合作为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整个过程中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辩护。二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分包协议及结算单均有XXX司印章或合同专用章,XXX司虽主张挂靠关系,但未能证明xx公司签约时知情,且其主张已支付款项部分无证据证明支付给xx公司。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XXX司应支付工程款584313元及相应利息。

应对劳动工伤

劳动工伤案件也是魏宪合擅长的领域。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原告某某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某某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作出的《工伤保险待遇处理意见》及被告某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复查答复》一案中,原告为职工姬XX缴纳了2023年11月工伤保险,并于当月21日申请停保(次月生效)。姬XX于11月27日发生工伤,后被认定为工伤八级伤残。两被告以“停保后发生工伤”为由拒付工伤保险待遇。

魏宪合代理原告提起诉讼,主张原告已为第三人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停保操作次月生效,当月工伤保险关系持续有效。他围绕缴费事实、社保业务操作规则及《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目的组织证据并发表代理意见,指出两被告仅依据形式停保日期否定实体参保状态,属于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错误。庭审中,针对两被告的职权依据、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进行了系统性质证与辩论。最终法院认为原告已为第三人足额缴纳2023年11月工伤保险费,不属于“应参保而未参保”的情形,社保停保业务为“本月办理,次月生效”,被告以申请停保日期否定当月参保效力缺乏依据,判决撤销两被告作出的相关意见及答复,责令被告社保中心重新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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