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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项目工伤争议案,律师突破劳动关系与工资标准难题维权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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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4.16 · 1869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黄宇杰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4年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广东政勤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12202210462806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
咨询电话:13426936167
案例展示:-
律师优势: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黄宇杰律师:现执业于广东政勤律师事务所,具有十分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能精准的把握当事人的需求,是理论与实战相结合的实战派律师。 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耐心、细心、用心的去办理每一个案件,拼尽全力维护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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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务工者杨X在市政集团项目工地受伤被认定工伤,但仲裁以未证明劳动关系驳回待遇请求。黄宇杰律师以“用工主体责任”突破劳动关系争议,反驳工资标准主张,举证实际损失。最终法院判决市政集团承担责任,按省平均工资计发待遇。

黄宇杰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深耕法律领域14年,兼具企业法务与执业律师双重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工伤理赔及衍生的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此次他代理的某市政集团承建项目工伤劳动争议案,充分展现了其专业能力与维权策略。

突破劳动关系争议

黄宇杰律师面对仲裁以“未证明劳动关系”驳回请求的情况,以“用工主体责任”为核心策略。援引生效《认定工伤决定书》,该文书明确记载用人单位为某市政集团公司,且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诉讼,视为认可工伤认定结论。同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律师调查令调取某市政集团公司在工伤认定阶段提交的材料,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证据链。

反驳工资标准主张

针对某市政集团公司主张按杨X银行流水或肇庆市平均工资计发待遇,黄宇杰律师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指出杨X入职仅5天即受伤,未形成完整工资记录,符合“难以按本人工资计发”的情形,应按省级标准执行,反驳了某市政集团公司主张的“肇庆市标准”。

举证实际损失

护理费方面,黄宇杰律师提交肇庆市中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参照当地护工标准主张600元,因某市政集团公司未举证已派员陪护,法院支持了该请求。对于交通费,杨X因配合工伤调查、劳动能力鉴定产生1980元交通费用,虽不属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但属“因工伤赔偿实际支出”,某市政集团公司应依法承担。最终,法院判决某市政集团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按广东省平均工资计发待遇,维护了杨X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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