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简介
肖慧律师自2016年起执业于湖北为维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4290201611958790,服务地区为湖北仙桃。她拥有本科学历,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逾600件,其中合同纠纷90余件,侵权纠纷500余件。肖律师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秉持“踏实办案、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擅长婚姻家事、合同、侵权、刑事辩护等领域。她注重庭前准备、证据梳理、诉讼保全等环节,通过深入研究、对比案例、提交书面意见和庭后反馈沟通,力求为当事人实现合法利益最大化。
案例纪实
案情回顾
原告肖X与被告袁X曾系恋爱关系。恋爱期间,肖X购置位于仙桃市干河办事处某小区的房屋,并办理了不动产权属登记,成为该房屋单独所有权人。袁X母亲曾转账17万元给肖X,部分款项用于支付房屋首付款,之后肖X办理银行贷款付清剩余房款并收房。二人分手后因财产分配产生纠纷,经民警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双方均搬离房屋、配合出售,袁X违约则肖X有权要求其搬走,经济纠纷另诉解决。然而,袁X未经肖X同意,擅自将案涉房屋出租给案外人,肖X多次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袁X立即搬离案涉房屋并返还。
办案与判决
2024年8月23日,法院对该案立案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肖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慧律师到庭,被告袁X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庭审中,原告方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存量房买卖合同、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银行账户对账单、治安调解协议书等证据并陈述事实,法院进行核查认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袁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肖X案涉房屋,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被告袁X负担。判决理由明确,案涉房屋肖X为单独所有权人,袁X擅自出租构成无权占有,侵害其所有权,但因袁X出租后不在房屋居住,原告要求搬离缺乏事实依据。袁X未到庭视为放弃相关权利,应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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