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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判决:保障施工方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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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4.15 · 1295人看过
施工合同纠纷专业律师 刘昊东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6年
律所:内蒙古璟乔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501202010253713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081525192
案例展示:-
律师优势:有团队,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处理事务及时,不拖延,办事效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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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当下建设工程领域,合同纠纷时有发生。本案中,呼和浩特市XX区林业局与内蒙古XX衡生态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就建设工程合同产生纠纷。刘昊东律师作为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此案,法院最终维持原判,保障了施工方合法权益,对规范市场秩序有重要意义。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判决:保障施工方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秩序

刘昊东律师,内蒙古璟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执业7年已承办逾2000件案件,尤其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领域有深入研究和实践。此次他作为内蒙古XX衡生态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了与呼和浩特市XX区林业局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为案件的公正解决贡献了专业力量。

合同效力与义务履行

刘昊东律师所代理的XX公司与林业局签订的《XX区绿化工程施工合同》,是经过招投标程序签订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都应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义务。在土方及垃圾清运费用是否应计算在工程款之内的问题上,依据合同中“造林前承包人对施工场地进行平整和清理”的约定,刘昊东律师认为土地平整、垃圾清理和回填是工程施工前的必要程序,该部分工程内容应得到认可,最终法院也合理采信了这一观点。

工程价款结算依据

对于工程价款问题,林业局对XX公司出具的0XX号结算审计报告的审核结论不予认可,并申请了司法鉴定。但刘昊东律师指出,XX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在不计算渣土清运、回填种植土的情况下,鉴定意见数额已超出0XX号结算审计报告的审核结论。而且该结算审计报告于2017年做出,林业局及XX公司均在结算审计报告所附《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中加盖单位公章。结合工程特殊性,刘昊东律师坚持应以0XX号结算审计报告的审核结论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最终法院采纳了这一意见。

付款条件与利息认定

林业局提出付款条件未成就的抗辩,刘昊东律师则依据XX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明林业局于20XX年X月对案涉工程进行了验收且出具了验收单,林业局也未提交证据表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从而有力反驳了林业局的观点。在工程款利息问题上,刘昊东律师引用相关法律规定,指出案涉工程价款在20XX年X月XX日已明确且付款时间到期,林业局应自该日起支付利息,法院最终也支持了这一主张。

刘昊东律师在本案中凭借专业的诉讼能力和高效的办案风格,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案的判决不仅保障了施工方的合法权益,也为建设工程领域合同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对维护市场公平秩序和推动法治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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