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崭露头角的执业律师
鲁世超律师于2022年开始执业,执业机构为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410xxxxxxxxx7858,服务地区为洛阳,联系地址位于洛阳市洛龙区正大国际西区CPL-1201室。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件,尤其深耕建设工程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70余件,其中房产案件占比约50%。他还担任洛阳市老城区、涧西区和伊滨区多家房地产公司法律顾问,具有为县级政府、街道办服务的相关业绩,系某国有企业法律顾问。
二、劳务合同纠纷案件详情
原告胡X诉被告李X、王X、某房屋公司、某建设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法院审理。原告胡X于2015年负责某房屋公司开发、某建设公司承建的“天香苑”项目1楼部分工程施工。2016年至2018年间,经被告李X等人结算,确认应付工程款总额为1,165,486.5元,截至2018年3月16日,已支付78万元,尚欠385,486.5元未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四被告共同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等。
三、各方答辩与律师代理
被告李X辩称自己系某建设公司员工,签字属职务行为;被告王X称自己是某建设公司出纳,付款行为属职务行为;被告某房屋公司辩称与原告无合同关系,无付款义务,且原告并非“实际施工人”,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其主张权利。鲁世超律师作为某房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此案,凭借其在建设工程领域的专业知识,为被告某房屋公司进行了合理有效的辩护。
四、法院判决与律师专业价值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无资质施工,合同无效但不影响结算协议效力,工程已投入使用可参照结算单折价补偿。被告李X、王X行为属职务行为,责任由某建设公司承担。原告并非“实际施工人”,某房屋公司无付款责任。利息起算时间酌定为起诉之日。最终判决某建设公司支付原告劳务费及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鲁世超律师在本案中准确把握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为被告某房屋公司成功免除付款责任,体现了其专业能力和职业价值,也再次证明了他在建设工程及合同纠纷领域的深厚造诣。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