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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领域律师:从争议梳理到胜诉裁决的深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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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4.14 · 1389人看过
工程质量纠纷专业律师 杨龙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9年 职务:主任
律所:广东行诚(吴川)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08201710812126
擅长领域:建设工程纠纷
咨询电话:13030179365
案例展示:-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杨龙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本科、研究生。2021年度湛江市全市优秀律师,2021-2022全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2022湛江律师辩论大赛优秀辩手、2022-2023全市律师行业优秀党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入库个人管理人、广东省律师辩论团团员。杨龙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具有丰富的辩护经验,成功办理过多起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等刑事案件。同时深耕建设工程领域,是湛江市多项重大工程项目法律顾问,办理过多起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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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杨龙律师自2017年执业,在建设工程等多领域经验丰富。在工程款结算下浮率争议仲裁案中,他凭借专业能力,梳理核心争议、整合证据、提出有效抗辩,助被申请人胜诉,展现出在建设工程领域的深厚专业积淀。
建设工程领域律师:从争议梳理到胜诉裁决的深耕之路

在建设工程领域,合同纠纷时常发生,其中工程款结算争议更是屡见不鲜。这些争议不仅涉及巨额资金,还关系到多方的合法权益。杨龙律师在这一领域深耕多年,以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处理了多起建设工程案件。下面以工程款结算下浮率争议仲裁案为例,深入探究他在建设工程领域的深耕路径。

聚焦核心争议

接受委托后,杨龙律师迅速聚焦案件核心矛盾,即申请人主张的“工程款不下浮”是否具有合同及法律依据。通过全面梳理案卷材料,明确了本案的争议焦点,包括《补充协议》是否变更原下浮率结算条款、政府函件及会议纪要中“进度款不下浮支付”是否等同于“结算款不下浮”以及申请人主张的“合同价款变更”是否违反《招标投标法》相关强制性规定。

证据梳理与策略制定

杨龙律师团队系统梳理了涉案全部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招标文件及《总承包合同》明确约定工程款计算需适用下浮公式,《补充协议》未取消下浮率约定,联合体内部施工合同印证申请人知晓并认可下浮结算约定。同时,指出广东省某厅函件无变更合同法律效力,政府会议纪要中“进度款暂不下浮”是临时措施,申请人主张的“不下浮”变更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

仲裁审理核心抗辩

仲裁庭审中,杨龙律师围绕证据及法律依据提出核心抗辩意见。强调原合同及补充协议未取消下浮率约定,进度款支付方式与结算标准属不同概念,申请人主张的合同变更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前21期进度款按下浮率支付印证双方对下浮结算的共识。

最终,广州仲裁委员会采纳了杨龙律师的全部抗辩意见,驳回申请人全部仲裁申请,被申请人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杨龙律师在建设工程领域通过精准把握争议、有效整合证据和合理抗辩,走出了一条成功的深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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