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背景
丁婷律师在行政执法单位工作7年后,投身律师行业,至今已有12年法律相关工作经验。她服务过数十家中小微企业,为多家企业起草、审核、修改合同,目前担任2家乌鲁木齐市学校、乌鲁木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某热力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其工作方式既涉及诉讼业务,如民商事诉讼、刑事辩护,也涵盖非诉业务,像企业破产业务中的债权申报审核、资产调查与处置等。
企业破产纠纷
某矿业公司因经营不善,于2019年7月14日被哈巴河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一案。2022年5月12日,原告阿XX以恢复原状纠纷为由将某矿业公司诉至法院,主张某矿业公司在2007年至2021年期间占用其80.2亩草原进行探矿及建设,造成草原植被破坏,要求某矿业公司支付草原使用补偿费77152.4元,拆除承包草原上的永久性建筑并恢复草原植被,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
丁婷律师作为被告某矿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一时间梳理案件核心事实,发现关键突破口在于程序合法性。某矿业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而原告在申报债权后又提起个别清偿诉讼,这与《企业破产法》确立的“公平受偿”基本原则相违背。律师从程序和实体两个维度构建完整抗辩体系,在程序上强调破产清算期间个别清偿诉讼的违法性,在实体上针对原告主张的补偿费计算年限、草原等级、补偿基数等提出异议。最终,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阿XX的起诉,保障了某矿业公司破产财产的公平分配,维护了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合伙合同纠纷
原告薛XX、被告冉某某与第三人邵某某自2019年起存在合伙关系,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2022年12月20日,三人确认“余货总共2685吨,现挂账冉某某名下”。2025年1月,原告薛XX将被告冉某某诉至法院,主张该2685吨玉米系合伙财产,由被告售卖后未分配货款,要求被告支付其应得合伙所得及相应利息。
丁婷律师接受被告委托后,迅速梳理案件,明确核心争议为“合伙未清算状态下能否径直分割财产”。制定了“否定举证效力+主张滥用诉权+援引法律规定否定分割合法性”的三层抗辩策略。律师团队深挖证据关联,指出原告此前就部分案涉货物提出过相反主张,存在滥用诉权的嫌疑。结合另案生效判决确认的“合伙未清算”事实,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充分论证原告举证不足以支撑其诉讼请求。最终,法院采纳全部抗辩意见,判决驳回原告薛XX的全部诉讼请求,避免了被告承担不当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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