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疑难执行案
吴天成自2020年起在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年均承办近百起案件,积累了深厚的庭审实战经验。他长期专注于疑难执行案件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激活与突破。其服务的客户涵盖个人和企业,工作方式既包括诉讼也涉及非诉。
在一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中,卢某持有对某公司的生效债权判决,但在强制执行时,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卢某的债权几乎陷入绝境。吴天成律师接受委托后,作为被告代理人,并未局限于原生效判决的执行框架,而是深入梳理该公司的资本结构与历史沿革。他将维权矛头依法指向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张某,并成功将该公司与股东张某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之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且存在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请求该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最终,在清晰的法律规定与充分的证据面前,被告方认识到难以推卸的法律责任,案件甚至未及开庭审理,某公司与股东张某便在庭审前置程序的重压下,主动提出和解,全额归还了拖欠已久的本金,高效、彻底地解决了纠纷。
应对合同纠纷
吴天成律师还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合同纠纷。在最近一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中,某有限公司将朱某、刘某、肖某等股东诉至法院,主张其因未履行出资义务,需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责任。庭审中,肖某多次以“工商内档中并非本人签字”为由进行抗辩,试图否认自身的股东资格与出资责任。
吴天成作为被告肖某的代理人,并未局限于签字笔迹的争议,而是敏锐地抓住了“身份证有效期”这一关键时间节点。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股东资格的认定并不完全依赖于单一签字的形式真实性,而是综合考察出资意思表示、身份证明文件的提供、股东名册记载以及工商登记公示等多重因素。肖某本人在认缴出资时提供的身份证,在所称“遗失”之前一直处于有效期内,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用于工商登记的行为,已足以在法律上构成其同意认缴并接受股东身份约束的意思表示。最终,法院依法认定肖某的股东资格,判决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吴天成律师通过有效证据串联,揭示了肖某在认缴阶段主动提供身份信息的事实,有力地反驳了其事后否认股东身份的主张,帮助法庭还原了事实真相。
吴天成律师凭借多学科复合背景与丰富的实务经验,在疑难执行与民商事诉讼领域展现出了出色的专业能力,为众多当事人解决了各类法律难题。无论是面对执行困局还是复杂的合同纠纷,他都能通过精准的法律分析和有效的策略制定,为当事人争取到有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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