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收集与固定
黄蓉律师于2018年开始执业,在民商事纠纷领域经验丰富。在本案中,她第一时间收集事故责任认定书、维修记录、维修发票、机械设备租赁合同、挖机工况图等证据。这些证据固定了原告因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及挖机经营性使用的事实,为后续主张维修费、停运损失提供了充分的事实依据,在与被告的博弈中占据了先机。
维修必要性抗辩
面对保险公司“驾驶室更换非必要”的抗辩,黄蓉律师配合法院至维修单位实地查勘。同时,申请维修单位负责人及专业工程师出具意见,证明更换驾驶室系基于挖机特殊工作环境的安全必要。这一策略成功反驳了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使得法院对原告的维修费用予以认可,在与保险公司的攻防中取得关键胜利。
停运损失主张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黄蓉律师主张经营性车辆的合理停运损失应予赔偿。她结合挖机工况图、市场租赁行情,举证证明停运损失的计算依据。尽管保险公司以间接损失为由拒赔,但黄蓉律师通过充分的举证和合理的辩论,成功说服法院认定该损失合法,判令实际侵权人及车辆挂靠公司连带赔偿,为委托人争取到了合理的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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