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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中院庭审中,鹿静律师为义务帮工人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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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4.03 · 1755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鹿静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290人 执业17年
律所:江苏立志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3200911650657
擅长领域:建设工程纠纷
咨询电话:15252011727
代表案例:10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鹿静律师,女,现任江苏立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合伙人,徐州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委员。毕业于兰州大学法学系,从事多年主管会计工作,会计师,亲子教育心理学背景。自2008年从事法律服务工作以来,主攻刑法、建设工程、合同法及婚姻家庭方面的业务,担任十余家国家机关、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客户挽回巨大经济损失,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多年的执业锻炼,养成了积极、沉稳、勇敢的办案风格,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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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内,一场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的庭审正在进行。原告运输粮食卸货时受伤起诉索赔,一审判决后被告上诉。鹿静律师作为被上诉人代理律师,在法庭上为原告争取合法权益,最终二审维持原判。

二审庭审风云起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庭内,气氛紧张而凝重。一场围绕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的二审庭审正在激烈进行。上诉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而被上诉人的代理律师鹿静,沉稳地坐在自己的席位上,眼神坚定,准备迎接这场法律的较量。

案件全貌初展现

原来,上诉人承包了原审被告2的粮食装卸劳务,原告是粮食运输经营者。案发时,原告运输粮食到原审被告2公司厂区,在卸货安装自带卸粮斗时,因踩踏运行中的皮带运输机受伤。原告起诉要求上诉人及原审被告2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原告间成立义务帮工法律关系,判令上诉人承担40%赔偿责任

上诉争议焦点现

上诉人上诉主张双方无帮工合意,原告行为属自利行为,且损害后果与上诉人无关。二审法院立案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双方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鹿静律师在庭审中,紧紧围绕案件的关键,即法律关系认定及过错责任展开阐述。

二审判决定乾坤

经过严谨的审理,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认为,上诉人与原告间成立义务帮工法律关系,原告安装卸粮斗的行为超出职责范围,属无偿提供劳务,上诉人未明确拒绝且实际受益。同时,上诉人作为装卸作业管理方,未对运行中的皮带运输机采取安全措施或制止原告的危险操作,未尽合理管理义务。一审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划分责任,符合过错责任原则。最终,上诉人需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二审案件受理费由XX公司负担。鹿静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出色的庭审表现,成功为义务帮工人争取到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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