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实务里,证据往往如迷雾般让人难以捉摸,很多案件看似证据确凿,实则暗藏玄机。在江苏省南京市的一起建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中,一审时原告方就陷入了看似无法扭转的不利局面。
执业四年的陈兵兵律师接受委托,成为上诉人的代理律师。作为原告XX公司的代理人,面对园林建设公司,在一审中,XX公司提交的关键证据《结算审核表》为复印件,无法与证人取得有效联系,供货数量举证不足,一审法院驳回了XX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证据复核:发现关键录音
陈兵兵律师对一审判决进行深入剖析,仔细查阅案卷。他发现虽然两份《结算审核表》均为复印件,但园林公司的项目经理黄XX在通话录音中确认了这是交易习惯,且该录音经对方确认真实性。这一发现成为了扭转局面的关键。
规则运用:转移举证责任
陈律师援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指出《结算审核表》作为园林公司的内部文件,原件理应由其掌控。在己方已提供初步证据(复印件+录音佐证)的情况下,举证责任应转移至园林公司。若其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则应承担不利后果。
庭审辩论:揭示对方矛盾
在庭审中,陈律师敏锐地指出园林公司的矛盾陈述。园林公司一方面否认收到审核材料,另一方面又声称已超额付款,其陈述自相矛盾,难以自圆其说。陈律师还将二审争议焦点成功锁定在“欠付货款的具体金额”上,围绕己方证据的证明力展开有效辩论,避免了在一审中纠缠不清的证人出庭、质量纠纷等问题。
最终,南京市xx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陈兵兵律师的上诉意见,认定两份《结算审核表》虽为复印件,但在有通话录音佐证且原件应由对方控制的情况下,应予以采信。园林公司未能提供任何有效反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园林公司向XX公司支付货款本金及利息共计418826.5元,并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证据审查是法律实务中的关键环节,它能帮助律师在复杂的案件中抽丝剥茧,找到突破困境的关键,守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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