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背景与执业起始
王铖出生于1972年12月5日,有着丰富的职场经历。1980年入学,1989年就读职业高中,1992年毕业后正式开启职场历程。1993年自主创办机电贸易公司,稳健经营15年;2008年入职辽化市政工程有限公司。2012年,他决心突破自我,重新出发,潜心钻研学习法律,开始从事法律工作。2017年备战法律职业资格考试,2019年顺利通过,2021年正式成为执业律师,执业证号为1211xxxxxxx42669,服务于辽宁省辽阳市,执业机构为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联系地址位于辽阳市白塔区青年大街38号襄元堂4楼。
执业领域与案件积累
王铖深耕于刑事、婚姻家庭案件领域,同时也擅长交通事故案件、遗产纠纷案件。自2012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2021年成为执业律师至今,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他秉持“守护公平正义”的初心投身法律服务,在不同年份都取得了显著的执业成果。
2021年执业之初,便成功承办某疑难刑事案件,推动案件发回重审,2022年该案获公诉机关撤回起诉,充分彰显了他扎实的专业功底。同年,他办结的多起刑事案件、遗产继承案件因成效突出,赢得当事人高度认可并获赠锦旗,还成功办理了一件不起诉案件。2023年,他聚焦民事案件办理,凭借严谨负责的执业态度再次获当事人赠旗致谢。2024年,他履职成效显著,成功为三位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决定,两度获赠锦旗;同年成为党员积极分子,系统研习党的理论知识,深化对“为人民服务”宗旨的职业认知。2025年,他持续精进专业能力,不仅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不起诉决定书,还妥善处置一起疑难交通事故案件并获赠锦旗;同年光荣成为预备党员,以更高标准践行执业律师的责任与使命。
专业职务与社会角色
王铖在法律行业担任着重要的职务。他是辽阳市律协刑委会委员,辽阳律协惩戒委委员,同时还是辽阳地区大型企业的法律顾问,以及辽宁海之纳律所合伙人、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这些职务不仅体现了他在法律专业领域的能力得到了行业的认可,也反映出他在维护行业规范和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典型案例:智护矿工合法权益
以毕某非法储运爆炸物品案为例,充分展现了王铖在刑事案件辩护中的专业能力。2003年5月至2008年5月,毕某任辽阳市某铁矿矿长、安全员,负责铁矿井下爆破、开采、工人管理等工作。2006年4月,铁矿法定代表人高某未经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安排毕某与其他员工在矿区斜井内打川儿,用于储存生产作业当日爆破剩余的炸药和雷管。毕某按照安排,将每次买回来的炸药和雷管让工人运到井下两个川内储存,未按规定将未使用完的炸药和雷管清退交某爆破服务队爆破物品仓库。2008年铁矿停产,对企业不再使用的存放于井内的爆炸物品,未登记造册,也未报所在公安机关组织销毁。2023年10月3日,某公司在矿区作业时,发现雷管367枚,毕某因非法储运爆炸物品的行为被刑事拘留。
王铖律师受理该案后,深入了解案情,发现该案存在不起诉情节。一方面,毕某的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依据毕某本人及相关嫌疑人的口供笔录可以确定,毕某于2008年5月22日离开辽阳市某铁矿,此后再未参与该铁矿的违法犯罪活动,其本人亦没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至2023年5月22日,时间已经过去了15年。故,公安机关于2023年10月3日发现该案时,毕某曾经参与过的违法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应当对嫌疑人毕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另一方面,毕某的非法储运行为发生在2006年4月至2008年5月,按照行为时司法解释,法释2001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储运”,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行为。即只有明知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才是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储运行为,可能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毕某实施储存爆炸物行为时,系因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当时的司法解释不构成犯罪。最终,毕某无犯罪事实,决定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起案件充分体现了王铖在刑事案件辩护中,能够精准把握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深入分析案件细节,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他在处理刑事案件时,不仅关注案件的事实本身,还注重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展现出了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综上所述,王铖律师凭借其丰富的职场经历、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出色的案件处理能力以及在行业内的重要职务,在辽宁省辽阳市的法律领域树立了良好的形象。他在刑事、婚姻家庭等多个领域的实践成果,以及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的不懈努力,都彰显了他作为一名执业律师的责任与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