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在大街上,谁都希望能够平平安安的,怕就怕遇到那种蛮不讲理,故意挑事儿的人。有些人因为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就大打出手,搞得周围人不得安宁。遇到这种情况,大家肯定都想知道,这到底是不是犯罪行为呢?寻衅滋事罪就是针对这类故意破坏社会秩序行为的罪名,而其中涉及伤害的认定标准,很多人都不太清楚。究竟什么样的伤害情况会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里的伤害呢?下面就来详细说说。
一、寻衅滋事罪伤害认定的总体原则
寻衅滋事罪中对于伤害的认定,主要看行为是否破坏了社会秩序以及对他人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它和一般的故意伤害罪有所不同,寻衅滋事罪更强调行为的随意性和对社会秩序的扰乱。比如,甲在商场里无缘无故就对乙进行殴打,这里甲的行为没有明确合理的起因,具有随意性,这种行为就有可能符合寻衅滋事罪伤害认定的大框架。
二、轻伤及以上伤害标准
如果寻衅滋事的行为导致他人身体达到轻伤及以上程度,那基本就符合伤害认定的标准了。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轻伤分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当行为人造成他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就可能构成轻伤。例如,丙在酒吧聚会时,因为一点小摩擦就用酒瓶砸向丁,导致丁的手臂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丙的这种行为就很可能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中的伤害行为。
三、轻微伤多次的情况
即便每次伤害只是轻微伤,但如果是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导致他人轻微伤,也会被认定。比如,戊经常在街上欺负弱小,隔三岔五就无故殴打他人,每次都致使对方有轻微伤,像这种多次轻微伤累积的情况,同样可能以寻衅滋事罪论处。这里的“多次”一般是指三次及以上。
四、其他恶劣情节下的伤害认定
除了上面的身体损伤情况,还有一些恶劣情节也会影响伤害的认定。比如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伤害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伤害手段特别残忍等。比如,己在广场上对庚进行殴打,还使用了很暴力的手段让庚受了伤,并且引来了很多人围观,严重扰乱了公共场所的秩序,这种情况下即使伤害程度没达到轻伤,但因为情节恶劣,也可能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中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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